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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Macmi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江苏省常州市华山中路18号)

  二二二年九月

  发行人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预案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预案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合并报表口径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预案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资格和条件的要求,并经公司董事会逐项进行自查核对,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 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1 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 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二、本次发行概括”之“(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4)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持有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00万元(含4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投资总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表

  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财务报告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天衡审字(2021)00001号”(包含2019年度和2020年度)、“天衡审字(2022)00666号”(包含2021年度)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

  单位:元

  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元

  5、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变化情况

  1、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情况如下:

  2、合并范围变化情况

  (1)合并范围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无合并范围增加情况。

  (2)合并范围减少

  (三)公司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注:2022年1-6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未年化处理

  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款项)/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

  (5)存货周转率(次)=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余额

  (6)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股本总数

  (7)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数

  (8)每股净现金流量=净现金流量/期末股本总数

  2、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注:上述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分别对应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2)基本每股收益=P÷S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3)稀释每股收益=[P+(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利息-转换费用)×(1-所得税率)]/(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

  (四)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状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构成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呈稳定上升趋势。202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增长85,591.59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于当年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净额59,680.43万元。同时,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流动资产中应收账款及存货规模相应增长;随着公司对生产经营场地及设备需求的提升,非流动资产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金额相应增加。

  公司资产主要由流动资产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26,311.99万元、30,636.87万元、93,654.91万元及96,348.3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7.50%、72.12%、73.13%和70.07%。

  (1)流动资产构成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存货构成。报告期各期末,上述资产合计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8.12%、95.36%、96.03%及94.01%。2021年末及2022年6月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分别为17,401.20万元及31,597.53万元,增长较快,主要系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所致。

  (2)非流动资产构成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使用权资产构成。报告期各期末,上述资产合计占公司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5.46%、84.12%、90.60%及90.22%。

  2、负债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负债构成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主要由流动负债构成,占公司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2.08%、90.80%、70.34%及74.53%。2021年末,公司非流动负债金额较上年末增长10,219.25万元,主要系新增厂房及土地租赁所形成的租赁负债。

  (1)流动负债构成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构成。报告期各期末,上述负债合计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94.04%、93.86%、85.09%及95.10%。

  (2)非流动负债构成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非流动负债由租赁负债和递延收益构成。

  3、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均保持在合理水平。2021年8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当期末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增长较快,资产负债率显著下降,公司偿债能力大幅提升。

  4、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周转能力指标如下:

  注:2022年1-6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未年化处理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整体保持稳定,反映了公司良好的应收账款及存货管理能力。

  (五)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利润表主要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逐年扩大,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实现持续稳定增长。公司主营业务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00万元(含4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投资总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利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期末余额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实施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现金分红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前提下,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的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以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若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交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3、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情况等因素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必要时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对董事会及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提出预案,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二以上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1、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利润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网络、邮箱、来访接待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

  2、若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2019年

  2019年9月16日,经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67,1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2.98元,本次权益分派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010,700元,并于2019年11月13日完成了权益分派。

  (2)2020年

  未进行利润分配。

  (3)2021年

  2021年12月30日,经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派发现金红利19,994,146.80元,并于2022年1月26日完成了权益分派。

  2、现金分红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2021年9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现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于公司上市后执行

  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以支持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可持续性发展。公司上市以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今后公司也将持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相应分红规划实施现金分红。

  六、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失信情形的声明

  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并通过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列入海关失信企业等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亦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失信行为。

  七、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再融资计划的声明

  关于除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外,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其他再融资计划,公司作出如下声明:

  “自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其他再融资计划。”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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