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89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535元/股调整为1.435元/股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召开了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及三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21日,公司在内部通知栏向全体员工发布了关于对股权激励有关情况和激励对象名单的通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0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1年2月19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九次董事会、二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1年5月20日,公司向7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897万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
(八)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了二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二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1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回购注销了1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尚未解除限售的2020年股权激励股票剩余68,870,000股。
(十)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次董事会、三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2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四次董事会、三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需依据派息的调整公式P=P0-V进行调整,即调整前的回购价格P0为1.535元/股,每股的派息额V为0.1元/股;经计算,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为1.435元/股,计算过程:P=1.535-0.1=1.435元/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435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等回购方案内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95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0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0月12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0月12日
至2022年10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及三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载于2022年9月27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2、 特别决议议案:5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7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2年10月11日(8:30-12:00,14:00-18:00)
(二)登记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楼证券法规部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
(1)个人股东本人登记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出具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3、股东(或代理人)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法规部登记或用信函(以收信邮戳为准)、传真方式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上述登记所需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伟盛 陈建英
电话:0951-5100532传真:0951-5100533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750004
(二)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三)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
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0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94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
子公司新增向金融机构申请2022年度
授信额度计划及在授信额度内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新增2022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情况概述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2年度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和《关于新增公司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已于2022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一)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三级全资子公司鸡东县嘉益风能原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益风能”)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增13,000万元2022年度授信额度,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鸡东县嘉元风能原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元风能”)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增15,000万元2022年度授信额度,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柳州嘉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嘉泽”)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增23,500万元2022年度授信额度,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金额视各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和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确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将不再逐笔审议。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委托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长与金融机构签署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书。
(二)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前述全资子公司嘉益风能、嘉元风能、柳州嘉泽新增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将公司持有的借款主体相应出资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其在建工程抵押,由其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在上述新增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再逐笔审议。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委托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长与金融机构签署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书。
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嘉益风能、嘉元风能、柳州嘉泽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嘉益风能基本情况
(二)嘉元风能基本情况
(三)柳州嘉泽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担保协议需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后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订。
四、董事会意见
(一)提供担保的原因及额度
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嘉益风能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增13,000万元2022年度授信额度,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嘉元风能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增15,000万元2022年度授信额度,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柳州嘉泽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增23,500万元2022年度授信额度,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前述全资子公司嘉益风能、嘉元风能、柳州嘉泽新增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将公司持有的借款主体相应出资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其在建工程抵押,由其土地提供抵押担保。
(二)公司对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上述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其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贷款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文亮先生、宗文龙先生、柳向阳先生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嘉益风能、嘉元风能、柳州嘉泽新增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其业务发展的切实需要,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担保总额为570,813.57万元,占公司2022年6月末净资产的98.80%,均系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90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30,000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435元/股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召开了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及三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21日,公司在内部通知栏向全体员工发布了关于对股权激励有关情况和激励对象名单的通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0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1年2月19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九次董事会、二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1年5月20日,公司向7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897万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
(八)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了二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二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1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回购注销了1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尚未解除限售的2020年股权激励股票剩余68,870,000股。
(十)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次董事会、三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2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四次董事会、三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需依据派息的调整公式P=P0-V进行调整,即调整前的回购价格P0为1.535元/股,每股的派息额V为0.1元/股;经计算,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为1.435元/股,计算过程:P=1.535-0.1=1.43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0,000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1.435元/股,回购金额为43,05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减少30,000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30,000股。股本变动如下: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等回购方案内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91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召开了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及三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一、根据回购议案,公司将以1.435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000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股票的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预计公司总股本将由2,434,349,233股变更为2,434,319,233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434,349,233元减少为2,434,319,233元(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三、债权申报所需资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一)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
(二)申报时间:2022年9月28日起45天内(9:00-12:00,14:00-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联系部门:证券法规部
(四)联系电话:0951-5100532
(五)邮箱:jzfdxxpl@jzfdjt.com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92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36人,注册会计师1,45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30人。
信永中和2021年度业务收入为36.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6.9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8.54亿元。2021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58家,收费总额4.52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1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3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人次、监督管理措施2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4人次和纪律处分0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司建军先生,1997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曹彬先生,200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祁恪新女士,2012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超过2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2019年至2021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具体情况确定信永中和的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形成如下意见:
1、同意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信永中和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在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议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我们事前了解认可,信永中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与业务资格,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能够严格依据现行监管规则履行审计职责,并按照约定准时、保质的完成公司审计工作。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召开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93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产业园项目
暨相关合作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新能源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智慧运营运维园区项目、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零碳新能源智慧装备产业园项目
●投资金额:上述产业园项目计划总投资共计约135,000万元;公司将视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资金。
●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已获得了300MW风电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正在积极报批后续的风电开发项目,截至目前开发建设量尚不能明确。公司目前正在全力推进产业园项目的建设,产业园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的风险。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召开了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及三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产业园项目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资建设产业园项目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战略的需要,根据公司与鸡西市人民政府、天津中车风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新能源产业合作框架协议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与鸡东县人民政府签订的《鸡西市鸡东县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智慧运营运维园区投资协议书》;公司与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零碳新能源智慧装备产业园(一期)投资协议书》,公司全资子公司鸡东县嘉益风能原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益风能”)、鸡东县嘉元风能原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元风能”)、柳州嘉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嘉泽”)拟采用自筹和向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投资建设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新能源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智慧运营运维园区项目(包括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新能源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智慧运营运维园区主机制造项目、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新能源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智慧运营运维园区塔筒制造项目)和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零碳新能源智慧装备产业园项目,上述产业园项目计划总投资共计约135,000万元。公司将视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资金。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和“四、项目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召开了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及三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产业园项目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上述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合作方相关情况
(一)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科技”)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零碳新能源智慧装备产业园项目的合作方为金风科技。金风科技(证券简称:金风科技,证券代码:002202、HK02208)是国内风电装备制造龙头企业。金风科技是公司风电机组采购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1、基本情况
2、金风科技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3、合作模式
(1)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厂房固定资产部分(厂房和附属房屋办公设施,以及厂房所含电力设施、消防设施、行车、空调等);金风科技负责提供建设厂房标准技术支持,提供工厂运营所需的必备生产工具。
(2)公司获得风电资源后,风电机组以及相配套储能订单与金风科技进行合作,并且将所有项目机组安排在柳州工厂进行生产。
(3)园区建成后,金风科技拟以租赁的模式取得厂房的使用权;工厂运营管理由金风科技全权派人管理,生产公司所获取资源项目风电机组,以及获取柳州及周边其他项目订单的风电机组。
(二)天津中车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车风能公司”)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新能源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智慧运营运维园区项目的合作方为天津中车风能公司。
1、基本情况
2、天津中车风能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3、合作模式
与上述合作模式基本一致。
(三)柳州市人民政府和鸡西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鸡西市人民政府是广西柳州市、黑龙江鸡西市的行政管理机关。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内容
本次拟投资建设的产业园项目有: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新能源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智慧运营运维园区项目和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零碳新能源智慧装备产业园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嘉益风能、嘉元风能和柳州嘉泽,上述产业园项目计划总投资共计约135,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二)资金来源
项目建设资金由公司自筹和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公司将视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资金。
(三)项目审批
上述投资项目已在当地有权部门完成备案。
(四)合作模式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二、合作方相关情况”。
四、项目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新能源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智慧运营运维园区项目
甲方:鸡东县人民政府
乙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投资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新能源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智慧运营运维园区
1.2项目简介:乙方在鸡东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智能风力发电机总装厂、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和集中运维中心及大数据运营中心。项目规划用地140亩。
1.3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产业规划、政策扶持、土地供应、税收优惠、市政配套、人才引进等方面对乙方予以支持。
1.4项目位置:鸡东县工业园区。
1.5项目建设主体:乙方在甲方辖区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2、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
2.1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人民币约60,000万元,建设风力发电机总装厂、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其中,风力发电机总装厂总投资约20,000万元,完全投产后具备年产100台(套)4MW-6MW风力发电机组智能装备制造工厂和传动检测中心。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总投资约30,000万元,规划年产200台(套)4MW-6MW风机塔筒。集中运维中心、大数据运营中心、大部件维修中心、元器件性能及工器具计量检测中心计划投资约10,000万元,预期可承接3,000MW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全寿命周期的生产运维和电站运营工作。
2.2乙方严格遵守省级经济开发区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产值强度和亩均税收等方面国家、省政策法规,如违反规定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国家和地方政府调整相关指标,按调整后的指标执行。
2.3项目建设周期:自甲方交付项目土地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生产,12个月内达到投资强度,若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政府管控措施等非乙方因素导致无法实现建设进度或投资强度,甲方不应追究乙方责任。若因客观因素确需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的同意。
3、投资主体要求
项目公司于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不迁离甲方辖区。
4、项目优惠政策
4.1在乙方及项目公司按照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并投入生产后,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在乙方及项目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鸡东县工业园区定位的情况下,依法依规给予乙方及项目公司相关优惠政策及奖励扶持,并协助乙方及项目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4.2乙方及项目公司保证将国家、黑龙江省、鸡西市及鸡东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扶持优惠及奖励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4.3乙方享受鸡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含各级政府投入)1亿元以上,按投资额的9%给予奖励。投资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用地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
5、项目用地面积、性质
5.1项目土地面积:项目用地总规划面积约为140亩,项目选址方案位于鸡东县工业产业园。具体面积以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为准。
5.2项目土地使用性质:工业用地。
6、项目土地性质的变更和转让
6.1项目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及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2项目公司在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后,向第三方转让项目土地需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改变项目土地的工业用地性质,并需保证受让方新建项目必须符合鸡东县工业园区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等相关投资政策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及项目公司承担。
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依法协助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土地的招拍挂。
7.2依法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投资许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评、安全、消防及其他相关的证照等手续。
7.3依法协助项目公司申请各项优惠政策。
7.4对项目公司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
7.5依照乙方提供的地质勘查技术要求,负责项目地块的地勘工作。
7.6乙方完成该项目建设并投产,为实现该项目产能的最大化释放,甲方承诺将行政区域内的风电项目的开发权通过优选方式优先配置给乙方,并同乙方一起积极的向省市相关部门争取风电项目的开发指标。
7.7甲方有监督乙方根据协议约定及时落实投资金额及工程进度的权利。对乙方没能按照协议约定落实投资金额及工程进度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不按本合同约定兑现相关优惠政策,乙方享受的已兑现的货币优惠政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返还货币。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按甲方的项目建设要求进行项目总平规划和建设,具体按甲方批准的方案实施。
8.2在获得甲方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点)之日起的 15日内完成总平规划设计并通过审批;在总平图通过审批之日起的1个月内完成单体方案设计并通过审批。
8.3若取得项目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则于甲方交付项目土地之日起1个月内开工建设。若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土地交付时间延迟的,则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8.4负责项目建设的立项、报建、环评、消防及其他相关证照和手续的办理,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8.5遵守和执行甲方投资项目建设各项管理规定。
8.6乙方以挂牌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乙方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造成土地闲置的,甲方有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
9、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单方解除本协议,任一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赔偿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
10、争议解决
10.1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10.2甲乙双方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诉讼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二)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零碳新能源智慧装备产业园项目
甲方: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投资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零碳新能源智慧装备产业园(一期)
1.2项目简介:乙、丙方在零碳新能源智慧装备产业园内投资建设智能风力发电机总装厂、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和储能总装厂,同时大力引进和培育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园区。零碳新能源智慧装备产业园规划用地300亩,计划分期建设完成。其中,零碳新能源智慧装备产业园(一期)规划用地200亩,完全投产后具备年产300万千瓦风力发电设备、10万吨风电塔筒设备及2500MWh储能设备生产能力,运输覆盖500-1000公里。二期规划用地100亩,用于布局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
1.3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产业规划、政策扶持、土地供应、税收优惠、市政配套、人才引进等方面对乙方、丙方予以支持,
1.4项目位置: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
1.5项目建设主体:乙、丙方在甲方辖区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2、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
2.1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项目一期总投资人民币110,000万元,建设风力发电机总装厂、储能总装厂及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其中,风力发电机总装厂投资4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0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5,000万元,完全投产后具备年产300万千瓦(4-8MW级)风力发电机组智能装备制造(包括机舱、叶轮总装)、传动集成工厂和传动检测中心。储能总装厂(分三年三期建成)投资5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45,0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0,000万元。其中,一期投资15,000万元,建设年产能500MWh;二期投资15,000万元,扩建年产能至1,500MWh;三期投资20,000万元,扩建年产能至2,500MWh。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建设内容及时间另行约定。
项目二期规划用地100亩,用于布局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建设内容及时间另行约定。
2.2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产值强度和亩均税收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国家和地方政府调整相关指标,按调整后的指标执行。
2.3项目建设周期:自甲方交付项目土地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生产,12个月内达到投资强度。若因客观因素确需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的同意。
3、投资主体要求
项目公司于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甲方辖区。否则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需按剩余时间占约定时间的比例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扶持金。
4、项目优惠政策
4.1在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按照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并投入生产后,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在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北部生态新区产业定位的情况下,依法依规给予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相关优惠政策及奖励扶持,并协助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4.2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保证将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及甲方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扶持优惠及奖励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否则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需退回非用于项目建设的优惠或扶持资金。
5、项目用地面积、性质
5.1项目土地面积:项目用地总规划面积约为200亩,其中,风力发电机总装厂及储能总装厂规划用地面积144亩,项目拟选址方案位于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目标地块面积约144亩。具体面积以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为准。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用地面积及供地时间另行约定。
5.2项目土地使用性质:工业用地。
6、项目土地性质的变更和转让
6.1项目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及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2项目公司在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后,向第三方转让项目土地的,不得改变项目土地的工业用地性质,并需保证受让方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北部生态新区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等相关投资政策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承担。
7、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依法协助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土地的招拍挂。
7.2依法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投资许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评、安全、消防及其他相关的证照等手续。
7.3依法协助项目公司申请各项优惠政策。
7.4对项目公司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按甲方的项目建设要求进行项目总平规划和建设,具体按甲方批准的方案实施。
8.2在获得甲方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点)之日起的1个月内完成总平规划设计并通过审批;在总平图通过审批之日起的1个月内完成单体方案设计并通过审批。
8.3若取得项目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则于甲方交付项目土地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若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土地交付时间延迟的,则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8.4负责项目建设的立项、报建、环评、消防及其他相关证照和手续的办理,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8.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土地进行出租。
8.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出租项目土地内的厂房及附属设施。
8.7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向除项目公司外第三方转让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8.8遵守和执行甲方投资项目建设各项管理规定。
8.9乙方、丙方承诺双方所投资建设的零碳产业园覆盖广西、广东、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海南及东盟区域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范围内唯一的陆地机组生产制造及服务基地。乙方、丙方承诺协议签订之日起10年内双方不在上述区域范围内建设新的陆地机组生产项目。
8.10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风力发电机总装厂、储能总装厂及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年产值,若没有达到,下一年乙方将不再获得柳州市辖区内风电资源的开发权。
8.11保证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否则乙丙双方与项目公司需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且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保项目公司向甲方提供担保函,保证项目公司对本协议涉及乙丙双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8.12乙方负责投资建设厂房固定资产部分(厂房和附属房屋办公设施,以及厂房所含电力设施、消防设施、行车、空调等)。
9、丙方权利及义务
9.1丙方充分发挥清洁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产龙头企业的优势,同时大力引进和培育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园区,带动新能源产业集聚,推进柳州市高端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发展,提高产业规模化水平。
9.2丙方承诺作为风机主要设备的生产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采购甲方本地生产的配套零部件。
9.3丙方为乙方提供建设厂房标准技术支持,提供工厂运营所需的必备生产工具,生产乙方项目风电机组,以及柳州及周边其他项目订单的风电机组。
10、违约责任
10.1甲乙丙三方均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单方解除本协议,任一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赔偿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
10.2若乙方、丙方或项目公司违反本协议上述相关条款的约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丙方及项目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支付的项目优惠政策额度或扶持资金。
11、争议解决
11.1甲乙丙三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甲乙丙三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甲乙丙三方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诉讼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五、上述项目投资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了保证公司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拟通过对当地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同时联合公司产业链上的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合作开发利用当地风、光资源,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上述产业园投资有助于公司积累风、光资源,有助于公司“滚动开发”战略的实施。
建设产业园项目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产业园建成后会增加公司固定资产总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对公司未来利润的影响金额及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截至目前,公司三级子公司鸡东县嘉嵘新能源有限公司、绥滨保新嘉泽恺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已收到了黑发改新能源〔2022〕568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鸡东县嘉嵘新能源有限公司200MW风力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黑发改新能源〔2022〕567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绥滨保新嘉泽恺阳新能源有限公司100MW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已获得的风电项目合计装机容量为300MW(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项目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
六、项目投资的风险分析
公司已获得了300MW风电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正在积极报批后续的风电开发项目,截至目前开发建设量尚不能明确。公司目前正在全力推进产业园项目的建设,产业园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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