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2-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会期半天。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星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1,371,1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09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1,359,3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9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9%。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71,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71,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志军、冯艳琴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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