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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3版)

  (上接C3版)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388,582,044.6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145,622,613.24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9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502号),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2022年9月23日11时止,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303,795.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99.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88,582,044.6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42,959,431.3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45,622,613.2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1,303,795.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6,124,318,818.24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发行股数)为:11.40元/股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6,145,622,613.24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20,859户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1,303,795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450,212股,占本次发行数量6.8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436,083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2,436,083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417,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5,886,63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530,865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530,865股。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39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9289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以及在手订单等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预测,公司2022年1-9月的业绩预计区间如下:

  单位:万元

  

  经测算,2022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约为668,000.00万元至780,000.00万元,同比增长483.22%至581.01%;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74,000.00万元至80,000.00万元,同比增长304.44%至337.23%;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72,000.00万元至78,000.00万元,同比增长303.12%至336.71%。公司预计2022年1-9月经营业绩同比增幅较大,主要系下游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旺盛以及公司产销规模的扩大,带动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长,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随着销量和营业收入的上升而提升。

  上述预计数据为公司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公司经营模式、主要采购和销售情况以及公司执行的税收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保荐代表人:盛玉照、江成祺

  联系人:盛玉照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817925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盛玉照:现任东海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先后负责或参与了长信科技(300088)、中公教育(002607)(原亚夏汽车)、德力股份(002571)、美亚光电(002690)、时代出版(600551)、昆药集团(600422)、融捷健康(300247)(原乐金健康)、贵州燃气(600903)、华峰超纤(300180)等多个IPO及再融资项目的承销或保荐工作。

  江成祺:现任东海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先后负责或参与了东华科技(002140)、楚江新材(002171)、合肥城建(002208)、慈文传媒(002343)、神剑股份(002361)、中鼎股份(000887)、辉隆股份(002556)、德力股份(002571)、美亚光电(002690)、长信科技(300088)、智云股份(300097)、安利股份(300218)、融捷健康(300247)(原乐金健康)、昆药集团(600422)、麦捷科技(300319)、贵州燃气(600903)、芯瑞达(002983)、华峰超纤(300180)等IPO及再融资项目的承销或保荐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一)刘世琦、李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刘世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李菲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适用《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规定。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前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人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博源创业、国金佐誉、通瀛投资、南京星纳友、惠友豪嘉(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

  博源创业、国金佐誉、通瀛投资、南京星纳友、惠友豪嘉作为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承诺:

  “自取得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锁定期有更严格的要求,本合伙企业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本合伙企业承诺减持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如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天泽高投(原股东申报前12个月内受让实际控制人股份)

  天泽高投承诺:

  “就本公司申报前12个月内自李菲受让取得的发行人144.1219万股股份,自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就本公司其余持有的发行人28.0155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其他方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该等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减持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十堰凯和(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十堰凯和承诺: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企业承诺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本企业因未履行上市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晏绍康(董事)

  晏绍康作为公司董事,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适用《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规定。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人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合规执行。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人作为董事,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高文静、柴小琴(高级管理人员)

  高文静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柴小琴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其他方管理本人通过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适用《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规定。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人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合规执行。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王勤、黄洋、晏益志(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王勤、黄洋作为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晏益志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其他方管理本人通过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人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合规执行。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刘玉兰(实际控制人刘世琦的近亲属)

  刘玉兰作为实际控制人刘世琦的近亲属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前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人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其他股东承诺

  除上述承诺主体外,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其他方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包含直接和间接持有,下同)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公司/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后续有修改的,本公司/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合规执行。

  如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公司/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持续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制定了《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同时,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在30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强制增持义务履行完毕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以及担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1)由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公司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即公司股本总额的2%)后,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公司分红税后金额的20%,12个月内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税后金额的50%。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分红税后金额50%以后,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少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30%,但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

  ③.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④.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需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约束性措施

  (1)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情况下,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实际实施回购计划的,公司将: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④.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下,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公司将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④.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下,如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公司将责令相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④.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措施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地遵从并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详见本节“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及“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关内容。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承诺并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一)发行人承诺:

  1、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2、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成本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持续完善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管理效率,优化管理流程,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成本管控,完善并强化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3、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公司董事会将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用途、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方面进行持续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4、依规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规定,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4、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且当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且当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和利润分配有关的安排,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的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

  3、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承诺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承诺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股份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并且,本承诺人将依法回购在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上述承诺为本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承诺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承诺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股份事宜的决策程序;并且,本承诺人将依法回购在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上述承诺为本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本人将暂不领取获得的分红,直至本人按承诺将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时为止;同时,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自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5、停止间接获得的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发行人有权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或津贴暂时予以扣留,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四)持股5%以上股东量科高投承诺: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九、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东海证券承诺:“东海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东海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东海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东海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东海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我们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评估机构承诺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保护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李菲夫妇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不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研发、生产、销售任何与发行人研发、生产、销售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研发、生产、销售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销售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销售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期内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不得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关联人期间内有效,特此承诺。”

  (二)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李菲、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本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本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公司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将严格控制本人/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3.本人/本公司将保证本人/本公司以及因与本人/本公司存在特定关系而成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本人/本公司的相关方”),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的相关方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的相关方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且保证不利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发行人股东的身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就发行人与本人或本人的相关方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4.保证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的相关方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的相关方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并要求本人/本公司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人/本公司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发行人所有。

  6.本人/本公司将督促本人/本公司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7.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本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及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承诺如下: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2.除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披露的情形外,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3.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关于社保、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刘世琦、李菲作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如因国家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其员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受到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愿意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本人承担前述费用或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或补偿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不发生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如若发生,本人及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历史上存在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资金往来行为而受到处罚或遭受经济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发行人将有权暂扣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现金分红、申请司法冻结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和保全本人持有的其他资产,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如本人或本人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未能及时赔偿发行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或开支,发行人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取得该等赔偿。”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办理权属证书自有房产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刘世琦、李菲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的自有房产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未来使用的自有房产建筑物因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未取得权属证书或其他房产瑕疵情形,致使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在完善相关瑕疵房产法律手续过程中产生赔偿、罚款、税费等费用的,或因存在前述情况遭受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罚款、支出、利益受损等实际损失的,由本人负责解决由此发生的纠纷,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且在承担相关费用和开支后不向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七)关于公司租赁土地、房产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刘世琦、李菲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的租赁土地、房产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本次发行完成前租赁房产不规范情形影响其继续使用该等房屋,本人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其租赁的房产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收回房产或处以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或因房产瑕疵的整改而产生实际损失的,在相关损失无法向出租方追索的情况下,本人承诺负责解决由此发生的纠纷,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且在承担相关费用和开支后不向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追偿,保证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导致公司及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将对其损失给予全额补偿。”

  (八)关于公司合规使用票据等相关事项的承诺

  为规范公司票据使用行为,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财务相关人员深入学习《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增强业务合规意识,合规使用票据。”

  刘世琦、李菲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使用票据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情况被主管机关认为违法行为而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因该等行为而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本人将全额承担由此产生的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特此承诺。”

  (九)关于维持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清晰及控制权稳定等事项的承诺函

  为维持公司股权清晰及控制权稳定,刘世琦、李菲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不存在场外远期交易、设置任何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查封、拍卖或财产保全等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要求的其他时间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份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人出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承诺不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期间及发行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期间,本人将保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权属清晰、真实、有效,不会发生因设定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导致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情况,亦不会导致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纠纷及潜在纠纷。

  特此承诺。”

  十一、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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