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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05       证券简称:联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786.46万元置换截至2022年8月31日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出具了审核报告,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2.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0.37元,募集资金总额72,746.74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756.25万元,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9月6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6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2-00073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根据《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投资需要的金额部分为超募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2年8月31日,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8,587.9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2年8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为198.56万元。

  单位:万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26日出具《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大信审[2022]第2-00499号),对上述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予以审核。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8,786.46万元,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2年8月31日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8,587.90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198.56万元。

  (二)监事会意见

  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2年8月31日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8,587.90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198.56万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2年8月31日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8,587.90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198.56万元,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己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2-00499 号),认为公司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22年8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2-00499);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301205           证券简称:联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3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8号)同意注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2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0.37元,募集资金总额72,746.74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约6,990.4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5,756.25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6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2-0007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武汉软件园支行、中国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根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756.25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上述四家银行,丙方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苗、张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实施情况、决策程序等的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786.46万元置换截至2022年8月31日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刘  华(签字)

  余玉苗(签字)

  吴友宇(签字)

  日期:2022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301205                 证券简称:联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2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9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9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左静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保证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2-00499)。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2年8月31日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8,587.90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198.56万元。

  经表决,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301205                 证券简称:联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9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3名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武汉软件园支行、中国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根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情况如下:

  

  经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自筹资金对相关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并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786.46万元置换截至2022年8月31日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

  经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2-00499);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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