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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南通九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2-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分别于2022年4月26日和2022年5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同意公司自本议案获得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为了满足各控股子公司的发展需求,将72.9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分配至有担保需求的各级控股子公司。

  上述担保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南通九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九洲”)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了《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南通九洲向银行申请1,000万元额度授信,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经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可向南通九洲提供的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南通九洲可用担保额度为24,420万元;本次担保后,南通九洲可用担保额度为23,420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通九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年8月26日

  3、注册地点: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规划路1号

  4、法定代表人:严红生

  5、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环保设备研制、开发;危险废物处置;为企业提供固废处理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园林集团环保有限公司持股80%,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0%。

  8、财务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南通九洲总资产44,634万元,总负债26,474万元,净资产18,160万元,或有事项总额0,2021年度营业收入15,463万元,利润总额5,737万元,净利润5,744万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南通九洲总资产46,652万元,总负债27,365万元,净资产19,287万元,或有事项总额0,2022年1-6月营业收入5,123万元,利润总额1,194万元,净利润1,028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中2021年12月31日数据经审计,2022年6月30日数据未经审计)

  9、经核查,南通九洲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额度:最高1,000万元

  3、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南通九洲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穿透后公司持有其71.43%的股权,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此外,南通九洲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通过派驻管理人员能够随时了解南通九洲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69,829.56万元,占2021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34.38%。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244,985.02万元,对外担保金额为124,844.54万元,占2021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2.77%和11.6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逾期债务及在审诉讼对应的担保金额为22,884.83万元。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租金收益权转让相关事宜向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2022年8月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受让租金收益权的对价款及相关利息、费用,公司已上诉。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希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利息提起诉讼,公司于2022年8月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希元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王静和东方园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司已上诉。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最高债权额度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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