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33 证券简称:天宜上佳 公告编号:2022-08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协议类型及金额: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长期稳定合作的愿景,经双方友好协商,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宜上佳”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油天力新陶碳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新陶”)与内蒙古和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和光”)于近日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成为长期合作伙伴。天力新陶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向内蒙古和光提供坩埚、导流筒、保温筒等碳碳复合材料制品。基于目前市场价格测算,预估协议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亿元(含税)。本协议总金额为预估数,不构成业绩承诺或业绩预测,实际销售金额以具体采购订单为准。
● 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协议履行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影响:本次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履行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如本协议得到充分履行,公司将实现销量较大幅度增长,预计将对公司2022年至2025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协议属于协议双方签订的长期合作框架协议,预估总金额是基于目前市场价格测算,不构成业绩承诺或业绩预测,具体采购产品种类、产品价格以及销售金额以双方实际签署的采购订单为准。协议双方均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但在后续协议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疫情防控以及客户基于经营策略、市场需求等变化而做出价格调整等情形,基于本协议最终实现的销售金额可能随市场情况发生波动,对公司合同有效期各年度的经营业绩影响具有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在双方后续合作过程中,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力新陶与内蒙古和光签署长期合作协议的议案》,本次协议预估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亿元(含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协议标的情况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内蒙古和光向天力新陶采购坩埚、导流筒、保温筒等碳碳复合材料制品,基于目前市场价格测算,预估协议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亿元(含税),实际交易金额以具体采购订单为准。
(二)协议对方当事人情况
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长期稳定合作的愿景,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力新陶与内蒙古和光于近日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成为长期合作伙伴。合同对方当事人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内蒙古和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190)
法定代表人:冯国梁
注册资本:2,576.27万元
成立日期:2019年7月11日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开放大街审图中心主楼3007-2
经营范围: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新材料技术研发;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光伏石墨件。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数据:因内蒙古和光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因其出于自身商业保密要求,未向公司提供财务数据。
主要股东:无锡市和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与内蒙古和光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基本情况:内蒙古和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是集方硅芯、硅芯晶棒、光伏石墨件等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科技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国内外方硅芯应用发展的前沿技术,是细分领域行业龙头,内蒙古工信厅创新型中小企业、呼和浩特市专精特新企业。2019年7月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分别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宁夏中卫市、江苏无锡市和河北唐山市设立生产基地,目前拥有硅芯晶棒产能9,000吨/年,方硅芯产能500万支/年,是通威集团、新特能源、保利协鑫、鄂尔多斯集团和东方日升等企业的核心硅芯供应商。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和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江油天力新陶碳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协议金额:在甲乙双方约定的协议期限内,甲方向乙方采购坩埚、导流筒、保温筒等碳碳复合材料制品,基于目前市场价格测算,预估协议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亿元(含税),实际交易金额以具体采购订单为准;
2、产品价格:基于双方长期合作关系,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协商确定产品价格,具体产品价格以实际订单为准;
3、产品质量:乙方保证所供产品完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质量标准和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以及双方确认的技术要求;
4、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5、协议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6、违约责任: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损失和费用支出。乙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延误交货或不能交货,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影响甲方付款,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订符合公司在碳基复合材料领域的经营规划,有利于公司新业务发展;双方可发挥各自在产业链上的优势,有利于形成产业上下游协同与共赢的目标。
2、本协议基于目前市场价格测算,预估协议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亿元(含税),合同履行期限为自协议签署日后的3年,若本销售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2022-2025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3、本协议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对内蒙古和光形成业务依赖。
五、重大风险提示
本协议属于协议双方签订的长期合作框架协议,预估协议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亿元(含税),不构成业绩承诺或业绩预测,具体采购产品种类、产品价格以及销售金额以双方实际签署的采购订单为准。协议双方均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但在后续协议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疫情防控以及客户基于经营策略、市场需求等变化而做出价格调整等情形,基于本协议最终实现的销售金额可能随市场情况发生波动,对公司合同有效期各年度的经营业绩影响具有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在后续双方的合作过程中,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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