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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2年9月27日在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公司官网(www.jsfund.cn)和《证券日报》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17:00止(纸面表决票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电话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即召开日):2022年10月31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交或寄达地点:

  收件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运营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联系人:黄娜

  联系电话:400-600-8800

  邮政编码:10000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9月27日,即在2022年9月27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面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js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作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17:00止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以下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送达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纸面表决票时间为准)。

  收件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运营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联系人:黄娜

  联系电话:400-600-8800

  邮政编码:100005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00-8800)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在人工坐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进行电话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方式和电话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还是通过电话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均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三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js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该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作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加盖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快递或邮寄方式将授权文件送达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通过专人送交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受托人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00-8800)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在人工坐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进行授权。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方式进行授权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电话授权的受托人仅限于基金管理人。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电话方式有效授权的,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委托同一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委托同一受托人但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委托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在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通过电话授权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电话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委托人以电话方式进行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电话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电话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均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自行出具了有效表决意见的(包括送达了有效表决票或以电话方式进行了表决),则以其自行出具的有效表决意见为准。

  4、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17:00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指定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通过电话方式授权的,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会议计票日(即2022年10月31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电话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22年10月28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电话方式有效表决的,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送达表决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送达表决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且均为有效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若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或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存在有效的纸面表决,但以电话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如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电话表决时间的,各表决意见相同,按照该相同的表决意见计票;若各表决意见不同,视为弃权表决。

  七、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审议,同时符合以下情形时方视为表决通过并做出有效决议:

  1、按照本公告对有效表决票的认定标准,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定时间内就原定审议事项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联系人:甄真

  联系方式:010-81139007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快递或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嘉实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本基金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9月27日)当日停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将在计票日(即2022年10月31日)当日起停牌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则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和恢复申购赎回业务;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者大会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复牌、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安排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投资人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正常办理申购、赎回及二级市场交易业务,业务受理不受影响。相关业务受理若有变化,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9日

  附件一:《关于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并根据《关于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对本基金实施清算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9日

  附件二: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关于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除非本人(或本机构)以委托日期在后的新《授权委托书》取代本《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号/上海证券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22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号/上海证券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号/上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但不影响基金管理人确认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中证医药卫生ETF”或“本基金”)于2014年6月13日正式生效,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由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召开。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因此存在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合同终止及退市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基金合同终止及退市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预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本基金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9月27日)当日停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将在计票日(即2022年10月31日)当日起停牌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则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和恢复申购赎回业务;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者大会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复牌、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安排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投资人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正常办理申购、赎回及二级市场交易业务,业务受理不受影响。相关业务受理若有变化,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也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关于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将于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起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收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3)《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4、授权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事宜。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5、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相关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按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三、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本基金上市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的可行性

  《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一、召开事由”约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因此,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拟定议案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已预留足够的时间,已做好在必要情况下二次召开或推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准备。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关于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在正式进入清算程序前,如果发生了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五、其他与本次会议议案有关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履行清算相关工作,并将就前述事项与基金托管人、公证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持续且充分的沟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9日

  关于嘉实致业一年定期纯债债券

  第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

  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9月2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2022年10月10日(含该日)至2022年11月4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下一开放期首日之前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4.2 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 转换业务

  5.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5.2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0申购费用基金向非0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0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0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 =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5.3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f)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

  (g)当继续接受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h)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i)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j)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转入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转入金额上限;

  (k)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l)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发生继续接受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

  (g)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h)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0)嘉实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6.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各代销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6.3其他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的事项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嘉实致业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嘉实致业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查询。

  (3)本基金销售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4)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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