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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3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22年9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9月29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3名,亲自出席董事12名,丁向明董事由于其他公务安排,书面委托刘悦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刘建军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的议案

  刘建军、张学文、姚红、韩文博、陈东浩、魏强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项议案经半数以上非关联董事推举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傅廷美董事主持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我们认为,“自营+代理”的运营模式是国务院关于邮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来源于国家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在国家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行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均无权终止,具有排他唯一性。本次调整本行与邮政集团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系本行与邮政集团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在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被动调整触发的情况下,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为优化存款结构、降低付息成本和促进本行长期健康发展而协商确定的,补充协议是本行基于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的一般商务条款订立,调整储蓄代理费率及订立补充协议符合本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关于调整储蓄代理费率及订立补充协议事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关于提请召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会议决议于2022年11月1日(周二)召开本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3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邮储银行)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签署的《代理营业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委托代理协议》)等相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的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审议事项为本行日常业务,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2年9月29日,本行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的议案》。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本行就本次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以下简称储蓄代理费率)调整事项聘请浩德融资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经审查后就本次储蓄代理费率调整事宜出具如下意见:我们认为,现行储蓄代理费率是具有合理基础的,但考虑到当前利率环境及利率走势,以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均净利差的下降趋势,在储蓄代理费率被动调整触发的背景下,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协商对储蓄代理费率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具有合理基础。本次调整有利于积极应对近年来存款定期化的趋势,优化存款结构、降低付息成本,促进代理储蓄存款业务长期健康发展。补充协议是邮储银行基于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的一般商务条款订立,符合邮储银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调整及补充协议的条款是公平合理的。

  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以及建议独立董事委员会提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关于调整储蓄代理费率及订立补充协议事项的议案。

  3、独立董事意见

  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由傅廷美、钟瑞明、温铁军、胡湘、潘英丽董事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参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后,对《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的议案》事宜进行了认真讨论。前述议案已取得本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我们认为,“自营+代理”的运营模式是国务院关于邮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来源于国家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在国家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行与邮政集团均无权终止,具有排他唯一性。本次调整本行与邮政集团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系本行与邮政集团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在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被动调整触发的情况下,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为优化存款结构、降低付息成本和促进本行长期健康发展而协商确定的,补充协议是本行基于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的一般商务条款订立,调整储蓄代理费率及订立补充协议符合本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关于调整储蓄代理费率及订立补充协议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储蓄代理费率调整的背景

  本行与邮政集团于2016年9月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了储蓄代理费率的主动和被动调整情形,并在H股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2019年,本行A股上市时,主动调整和被动调整情形继续适用,并在A股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具体而言,被动调整是指未来利率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比如最近一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会计年度平均净利差(指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与付息负债的平均付息率之间的差额)相对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之前十年(包括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均净利差上下波动超过某一比例(以下简称触发幅度,初始触发幅度设定为24%)时,本行及邮政集团应在知悉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协商确定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综合费率及根据调整后的综合费率调整的分档费率,并履行决策程序。

  以上被动调整中,2015年作为“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06年至2015年的10年平均净利差为2.46%,按照初始触发幅度24%测算,触发的上下限分别为3.05%、1.87%。自2022年3月30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21年度业绩全部公告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净利差为1.86%,首次低于被动调整的下限1.87%,触发被动调整。

  (三)储蓄代理费率现状

  1、定价机制

  本行就代理吸收个人存款业务向邮政集团支付储蓄代理费。

  就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而言,本行目前按照“固定费率、分档计费”的原则计算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即针对不同期限储蓄存款分档适用不同的储蓄代理费率(以下简称分档费率)。

  2011年本行和邮政集团经协商在综合考虑成本等因素,并参考本行前身历史上形成的代理储蓄存款加权平均净利差,以初始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1.50%为基础实行“固定费率、分档计费”的定价模式。因此,2016年本行和邮政集团同意为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以下简称综合费率)设定初始上限1.50%。

  目前适用的各类存款分档费率详见下表:

  

  储蓄代理费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网点月代理费=∑(该网点当月各档次存款日积数×相应档次存款费率/365)-该网点现金(含在途)日积数×1.50%/365。

  2、综合费率实际情况

  每年的综合费率为当年分档费率与每档储蓄存款日均余额计算得出,综合费率随本行代理储蓄存款结构每年变动。自本行2016年H股上市以来,综合费率逐年下降,从1.42%下降13个BPs至2021年的1.29%,降幅9.15%,见下图:

  

  (四)本次储蓄代理费率调整方案

  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介绍

  (一)邮政集团的基本情况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4日,于2019年12月17日改制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经营各项邮政业务,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受政府委托提供邮政特殊服务。邮政集团注册资本1,376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00192465,法定代表人刘爱力。

  邮政集团的经营范围为:“国内、国际邮件寄递业务;邮政汇兑业务,依法经营邮政储蓄业务;机要通信业务和义务兵通信业务;邮票发行业务;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各类邮政代理业务;报刊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政物流、电子邮件等新兴业务;邮政软件开发;电子商务;邮政用品及通讯设备销售;邮政工程规划及邮政器材销售;邮政编码信息和经济技术业务开发、咨询与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广告业务;仓储服务;会务、礼仪服务及咨询;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百货、第一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五金交电、家具、建筑材料、汽车的销售。保险兼业代理(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影票务代理;文艺演出票务代理;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创意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邮政集团总资产为131,687.00亿元,所有者权益为8,471.97亿元,2021年度营业总收入为7,009.51亿元,净利润为676.74亿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邮政集团总资产为140,321.99亿元,所有者权益为9,237.98亿元。

  (二)与本行的关联关系

  邮政集团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为本行的关联方。

  (三)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与邮政集团之间的代理储蓄业务,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执行。本行代理储蓄业务历史履行情况正常。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

  根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法(FTP)和总资产收益率法测算结果1

  1依据行业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总资产收益率的计算逻辑,基于公开披露数据和相关假设,本行测算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总资产收益率的平均水平,以此作为综合费率的参照,可能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使用的数据有差异。

  ,2021年1.29%的综合费率低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21年个金业务储蓄存款的FTP净收益率,也低于最近5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收益率扣除本行代理储蓄存款付息率后的均值,2021年综合费率1.29%仍具有合理基础。

  考虑到当前利率环境及未来利率走势,为优化存款结构、降低付息成本、提升主动负债管理能力和促进代理储蓄存款业务长期健康发展,在储蓄代理费率被动调整触发的背景下,经本行与邮政集团积极协商,对现行储蓄代理费率进行优化调整:

  1.拟大幅调低付息率相对较高的2年、3年和5年期代理储蓄存款的分档费率,适当调高付息率相对较低的活期及1年期代理储蓄存款的分档费率,以优化存款结构、促进高质量发展,并加快本行从“储蓄银行”向“财富管理银行”的转变。

  储蓄代理费各类存款分档费率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调整后的分档费率自相关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执行。

  2.拟更新储蓄代理费率被动调整情形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净利差比较基准以及触发调整的上下限水平。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次储蓄代理费被动调整被触发后,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更新为2021年,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之前十个会计年度相应更新为2012-2021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此期间的平均净利差为2.16%,作为新的比较基准;适用的触发幅度具体比例维持24%不变。未来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均净利差高于2.68%或低于1.64%时将触发被动调整。

  (二)调整方案的影响分析

  以2021年代理储蓄存款为基础,按照调整后的分档费率测算,本行2021年的储蓄代理费将由933.76亿元降至923.70亿元,下降10.06亿元;综合费率由1.29%下降至1.27%,下降2BPs。该等降幅与最近5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收益率扣除本行代理储蓄存款付息率后的均值(1.32%),较最近5年综合费率平均值(1.34%)的2BPs差异处于同一水平,这一差异可作为分档费率调整后综合费率变化的合理参照。

  (三)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2022年9月29日,本行与邮政集团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营业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2022年)》(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上述储蓄代理费调整方案进行了约定。除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外,《委托代理协议》的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该补充协议的生效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经本行股东大会批准同意。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长期以来,代理储蓄存款对本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本行资产负债规模增长、盈利水平提高奠定了坚实基础。代理储蓄存款为本行提供长期、稳定以及成本相对较低的资金来源,充实存款基础,代理金融8.2万亿元的个人存款有力支撑了本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为资产投放和资金运用提供了坚强保障,增强了本行持续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的能力;同时,代理储蓄存款促进本行个人客户数量与管理个人客户资产(AUM)规模不断增长,本行约69%的个人有效客户、78%的个人存款、77%的个人客户AUM来自于代理金融,对行践行“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注1:根据截至2022年6月末数据计算。

  综合费率从2016年的1.42%下降至2021年的1.29%,下降了13BPs,降幅9.15%。根据测算,2021年1.29%的综合费率低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21年个金业务储蓄存款的FTP净收益率,也低于最近5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收益率扣除本行代理储蓄存款付息率后的均值,2021年综合费率1.29%仍具有合理基础。

  考虑到当前利率环境及未来利率走势,为优化存款结构、降低付息成本、提升主动负债管理能力和促进代理储蓄存款业务长期健康发展,在储蓄代理费率被动调整触发的背景下,本行与邮政集团基于信守承诺、遵守规则,立足大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合理合规,股东利益最大化、监管要求必遵循的角度,按照依法合规、规范透明、平等互惠、诚实信用、商业可持续等原则,严格遵循《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要求,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并经本行与邮政集团共同协商,对储蓄代理费率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对被动调整情形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净利差比较基准以及触发调整的上下限水平进行了更新。

  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次储蓄代理费率调整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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