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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印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和李宏伟、李仲远、吴长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李宏伟、李仲远、吴长伟:

  经查,我局发现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2021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神火股份控股子公司神隆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签署3份三方抵账协议,抵账金额共计5100万元。公司未及时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要求及时修订完善;2021、2022年个别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第七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李宏伟作为公司董事长、李仲远作为总经理、吴长伟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李宏伟、吴长伟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仲远对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神火股份、李宏伟、李仲远、吴长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该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升公司规范性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提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公司在关联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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