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77 证券简称:新亚电子 公告编号:2022-07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0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0月19日 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0月19日
至2022年10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7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9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2022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1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1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法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二)、参会登记时间:2022年10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6:00(三)、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三楼)
(四)、股东可采用邮件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邮件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邮件或信函上注明联系方式。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人:HUANGJUAN(黄娟)、陈静
电话:0577—62866852
传真:0577—62865999
邮箱:xyzqb@xinya-cn.com
3、联系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0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5277 证券简称:新亚电子 公告编号:2022—071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电子”或“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中利”,股票代码“002309”,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持有的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电缆”)100%股权、苏州科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组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披露本次重组报告书前一日(即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6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幕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内幕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5、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6、前述各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 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单位:股
1、杨文华、石刘建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在自查期间内本人对新亚电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公司已就本人作为新亚电子的董事、副总经理的该等减持行为于2022年1月8日发布《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及《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披露了本人减持新亚电子股票的计划,并于2022年6月11日发布《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董事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对本人减持新亚电子股票的结果进行了披露。减持行为作出前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内没有买卖、也未指使其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 除杨文华、石刘建以外的其他人员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在自查期间内对新亚电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买卖、也未指使其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及直系亲属买卖发行人股票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相关方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相关各方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等,在该等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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