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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99       证券简称:硕世生物       公告编号:2022-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非上市公司涉诉,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合伙人之间的诉讼纠纷;

  ● 涉案金额: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新创”)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房永生、梁锡林共同给付高科新创其持有的绍兴闰康7.0449%合伙份额的回售款人民币268,706,575.80 元(以下币种同)及其利息;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浚一期”)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房永生、梁锡林共同给付高科新浚其持有的绍兴闰康13.0883%合伙份额的回售款人民币499,023,228.6 元(以下币种同)及其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仅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合伙人之间纠纷,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本次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高科新创以及新浚一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房永生、梁锡林送达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民终569号]以及 [(2021)沪民终74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合伙人之间的诉讼纠纷,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7日、2021年8月28日、2021年9月16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以及《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司编号:2021-036)。

  二、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因两起诉讼案件除金额以外事实情况及请求内容均相同,故以下合并说明: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房永生、梁锡林;

  原审被告: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5,332.88 元以及2,536,916.14元,由上诉人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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