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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航控股、海控B股        编号:临2022-1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编号:临2022-036),部分案件近日存在新的进展,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州高新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海航控股等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广州高新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高新区租赁”)与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航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首都航空与广州高新区租赁开展飞机发动机融资租赁业务,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飞机发动机由海航控股所有,海航控股于2018年将该飞机发动机抵押给北京凯兰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兰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于2021年3月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广州高新区租赁向首都航空进行了债权申报,申报为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65,713,360.44元。破产管理人确认广州高新区租赁的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债权金额为49,177,023.49元。因不认可债权审核结论,广州高新区租赁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案涉飞机发动机享有所有权;其与首都航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法有效,首都航空尚欠租金65,713,360.44元;海航旅游对首都航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确认海航控股对案涉飞机发动机不享有所有权,海航控股将飞机发动机抵押给凯兰公司的行为无效等。

  2022年9月7日,公司收到海南一中院送达的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广州高新区租赁对被告首都航空享有债权65,040,678.98元;

  2.被告海航旅游对被告首都航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本项判决内容,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3.驳回原告广州高新区租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366.08元,由被告首都航空、海航旅游负担366,575.8元,原告广州高新区租赁负担3,791元。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海航控股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状,广州高新区租赁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中“基于本项判决内容,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的内容,维持第二项其他判决内容;

  2.请求确认广州高新区租赁对案涉飞机发动机享有所有权;

  3.请求判决广州高新区租赁基于案涉飞机发动机享有所有权,因海航集团系列破产重整已获成功,广州高新区租赁享有共益债权优先受偿权65,040,678.98元;

  4.请求判令首都航空、海航旅游共同承担广州高新区租赁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因诉讼费发生的必要费用(暂计为301,058元);

  5.请求判令首都航空、海航旅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诉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诉天津腾源祥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海航控股与天津腾源祥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源祥博”)开展13台飞机发动机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腾源祥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申请借款,以上述13台飞机发动机应收账款及其他财产权利提供质押担保。因腾源祥博逾期偿还借款,进出口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13台飞机发动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其有权直接向海航控股收取腾源祥博对13台发动机的租金应收账款等。

  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海航控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法院通知,海航控股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海南一中院送达的《退出诉讼通知书》,原告进出口银行已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不再要求对海航控股名下的飞机发动机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也不再要求对质押应收账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处理结果同海航控股已经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意海航控股退出本案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预计该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进出口银行诉国渝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一:海航控股与国渝兴升(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渝兴升”)开展13台飞机发动机融资租赁业务,同时,国渝兴升向进出口银行申请借款,以上述13台飞机发动机、租金应收账款及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因国渝兴升逾期偿还借款,进出口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13台飞机发动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其有权直接向海航控股收取国渝兴升对13台发动机的租金应收账款等。

  案件二:海航控股与国渝兴柏(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渝兴柏”)开展8台飞机发动机融资租赁业务,同时,国渝兴柏向进出口银行申请借款,以上述8台飞机发动机、租金应收账款及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因国渝兴柏逾期偿还借款,进出口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8台飞机发动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其有权直接向海航控股收取国渝兴柏对8台发动机的租金应收账款等。

  案件三:海航控股与国渝瑞程(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渝瑞程”)开展20台飞机发动机融资租赁业务,同时,国渝瑞程向进出口银行申请借款,以上述20台飞机发动机、租金应收账款及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国渝瑞程逾期偿还借款,进出口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20台飞机发动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其有权直接向海航控股收取国渝瑞程对20台发动机的租金应收账款等。

  案件四:海航控股与国渝兴亚(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渝兴亚”)开展6台飞机发动机融资租赁业务,同时,国渝兴亚向进出口银行申请借款,以上述6台飞机发动机、租金应收账款及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因国渝兴亚逾期偿还借款,进出口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6台飞机发动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其有权直接向海航控股收取国渝兴亚对6台发动机的租金应收账款等。

  案件五:海航控股与国渝兴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渝兴邦”)开展5台飞机发动机融资租赁业务,同时,国渝兴邦向进出口银行申请借款,以上述5台飞机发动机、租金应收账款及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因国渝兴邦逾期偿还借款,进出口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5台飞机发动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其有权直接向海航控股收取国渝兴邦对8台发动机的租金应收账款等。

  案件六:海航控股与国渝兴泰(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渝兴泰”)开展6台飞机发动机融资租赁业务,同时,国渝兴泰向进出口银行申请借款,以上述6台飞机发动机、租金应收账款及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因国渝兴泰逾期偿还借款,进出口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6台飞机发动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其有权直接向海航控股收取国渝兴泰对6台发动机的租金应收账款等。

  因上述6项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海航控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法院通知,海航控股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海南一中院送达的《退出诉讼通知书》,原告进出口银行已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不再要求对海航控股名下的飞机发动机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也不再要求对质押应收账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处理结果同海航控股已经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意海航控股退出本案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预计该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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