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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明诚            公告编号:临2022-087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500万元及逾期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代文体”)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北方信托”)借款纠纷诉讼,涉及金额8,500万元及逾期利息。(公告编号:临2022-051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2年10月8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0103民初1256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北方信托与被告当代文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方信托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当代文体向原告北方信托清偿借款本金8,500万元;2、判令被告当代文体向原告北方信托支付自2021年12月20日到2022年1月18日的利息93,750元、罚息123,750元、复利1,174.48元;3、判令被告当代文体向原告北方信托支付自2021年12月20日到2022年1月26日的利息616,666.67元;自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罚息806,666.67元、复利6,218.06元;4、判令被告当代文体自2022年3月1日起按照年化11%的计算标准向原告北方信托支付罚息、复利,直至清偿本息之日止;5、判令被告当代文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律师代理费38万元)。

  事实和理由:1、贷款情况:2020年7月22日,原告北方信托与被告当代文体签订《武汉东湖一号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DYXT20191110001-RZ-DK01)。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当代文体知悉并认可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来源于原告北方信托作为受托人的编号为DYXT20191110001-0001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原告北方信托向被告当代文体提供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短期贷款。该项贷款可分笔发放,每笔贷款期限分为6个月与12个月两种类型,贷款总期限不超过24个月,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2年7月16日。2、具体借款合同执行情况:按原告北方信托与被吿当代文体之约定,被告当代文体于2021年1月19日第一次提款人民币1,500万元,于2021年2月4日第二次提款人民币3,000万元,于2021年3月11日第三次提款人民币3,000万元,于2021年4月21日第四次提款人民币2,000万元,被告当代文体合计借款人民币9,500万元。3、被告当代文体未按约定在2022年1月18日向原告北方信托归还借款本金,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北方信托已向被告当代文体发放借款人民币9,500万元,但被告当代文体未按合同约定于2022年1月18日归还本金。后经原告北方信托多次催促,方于2022年2月7日还款人民币1,00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万元。故成讼。

  被告当代文体辩称,对借款本金、利息无异议,不认可罚息、复利。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北方信托与被告当代文体签订的《武汉东湖一号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北方信托依约放款后,被告当代文体未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北方信托有权要求被告当代文体返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故原吿北方信托该项诉讼请求,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北方信托主张的律师费标准过高,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酌定50,00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当代文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方信托借款本金8,500万元;

  2、被告当代文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方信托自2021年12月20日到2022年1月18日的利息93,750元、罚息123,750元,自2021年12月20日到2022年1月26日的利息616,666.67元,自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罚息806,666.67元及自2022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武汉东湖一号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3、被告当代文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方信托律师费50,000元;

  4、驳回原告北方信托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470.50元,由原告北方信托负担968.50元,被告当代文体连带负担237,5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当代文体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裁判结果,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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