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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2-07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22年9月30日,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A股股份429,6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8%,回购成交最高价为130.00元/股,最低价为112.50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48.96万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0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即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2-024)。

  由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6月9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50.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49.61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配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0)。

  二、实施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应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2022年9月,公司未回购股份。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429,642股,占公司总股本232,400,000股的比例为0.18%,回购成交最高价为130.00元/股,最低价为112.50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48.96万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其他事项

  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回购股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2-071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新建项目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远电子”)于2022年5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投资建设鸿远电子总部及研发基地项目(暂定名)的议案》,同意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拟投资建设鸿远电子总部及研发基地项目(暂定名,以在有关部门最终备案名称为准),投资总额预计人民币30,000万元(含购置土地款、建设、设备投资等),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在前述投资额度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签署与本次事项相关协议等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拟投资新建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4)。

  二、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出让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

  受让人: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出让方式:协议出让

  (三)宗地出让面积与坐落位置

  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110106010004GB02134,宗地出让面积为6,289.41平方米。出让宗地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为15,095平方米。上述各项的准确面积以该项目工程竣工后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测量结果为准,并按实际测绘面积调整合同地价款。

  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东区三期1516-53C地块。

  (四)出让宗地规划用途为M4工业研发用地。主体建筑物性质为研发设计办公用房及配套设施。

  出让人同意在2022年11月30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

  (五)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含政府土地收益、实际承担土地成本)为人民币大写壹亿零贰佰捌拾捌万玖仟贰佰零壹元(小写102,889,201元)。

  其中政府土地收益为人民币大写玖佰叁拾捌万玖仟零玖拾元(小写9,389,090元)。

  实际承担土地成本为人民币大写玖仟叁佰伍拾万零壹佰壹拾壹元(小写93,500,111元)。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20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政府土地收益)。

  受让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出让价款(政府土地收益)。

  (八)本项目实际承担土地成本,具体支付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由受让人与土地一级开发单位、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原用地方予以约定。受让人应按约定缴款期限缴清。

  受让人应在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九)受让人应在2023年9月30日之前开工,在2026年9月30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的,应在合同约定到期前30日内向出让人提出延建或延期竣工申请,延续期不得超过一年。在取得《开竣工项目延期办理认定书》之后,受让人需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出让合同变更手续,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出让合同开、竣工日期。

  (十)主要违约责任

  1、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政府土地收益)。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政府土地收益)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政府土地收益)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2、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政府土地收益)(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1)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政府土地收益);

  (2)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政府土地收益)退还受让人。

  3、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4、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5、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十一)争议解决

  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批准,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项目建设进一步整合公司技术研发资源,提升研发创新水平,更好地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建立稳定、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构建整体运营环境,满足现代化、信息化、数字化运营管理等需要,促进协调高效管理,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实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根据项目具体需要,分期投入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一)项目政策及审批流程风险: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尚需获得有关部门批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外部因素等,项目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终止或可能存在未获得有关机构批准等风险。

  (二)项目建设风险:项目建设期较长,建设进度、施工情况、外部环境变化影响、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等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项目投资总额等为预估数,具体数据以实际情况为准,预估数存在调整的可能性。

  公司后续将按照当地相关部门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实施等工作,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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