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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44         证券简称:巨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仇建平先生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0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9:15-15:00。

  5、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35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607,537,6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13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37,167,3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97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0,370,3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543%。

  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79,939,4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9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9,569,1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36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70,370,3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543%。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了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孙公司中山基龙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537,6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939,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新增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537,6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939,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律见字(2022)第203号

  致: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翁佳琪律师、叶枫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9月23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9月24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办法等事项。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仇建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2年10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30,会议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35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10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2年9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607,537,6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132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37,167,3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97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0,370,3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543%。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79,939,4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9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9,569,1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36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70,370,3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543%。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的《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对全资孙公司中山基龙提供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新增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第2项为特别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将对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公告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孙公司中山基龙提供担保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607,537,6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9,939,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新增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607,537,6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9,939,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四)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且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 责 人(签字):

  陈有西

  经办律师(签字):

  翁佳琪

  ____________                      叶  枫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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