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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下转D57版)

  股票代码:002851                                    股票简称:麦格米特

  

  Shenzhen Megmeet Electrical Co., Ltd.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

  清华紫光科技园5层A、B、C501-503、D、E)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二二二年十月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中证鹏元评级,并出具了《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根据该评级报告,麦格米特主体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1.57亿元,不低于15亿元,因此本公司未对本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

  四、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

  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现金分红比例:

  1、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热线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修改: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3、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4、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八)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最近三年,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向股东分配股利,最近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为23,955.44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62.33%,符合发行人最近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现金分红要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分红规划(2022-2024年)

  为完善和健全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五、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是以电力电子及相关控制技术为基础的电气自动化公司,专注于电能的变换、控制和应用。公司目前产品主要包括工业电源、工业自动化、智能家电电控、新能源汽车及轨道交通产品等几大类,并不断在电气自动化领域渗透和拓展。公司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目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宏观经济如发生不利变化或调整,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业绩表现。

  (二)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中美之间存在贸易摩擦,对本公司出口美国的少部分产品存在不利影响。目前,公司出口美国产品中,被加征关税的产品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2%左右,影响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出口美国产品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5%左右,贸易摩擦可能导致出口美国产品收入下降或增长放缓,进而影响公司的业绩表现。

  (三)新能源汽车行业风险和单一客户风险

  新能源汽车电机驱动产品是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是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行业竞争激烈,技术进步的同时带来日趋严峻的成本压力,补贴力度下降。若新能源汽车行业竞争愈发激烈,成本压力上升,价格整体受政策风险影响出现下滑的趋势,将影响到公司的销售和盈利能力。

  同时,公司始终谨慎选择合作对象和合作条件,拓展了新客户宁波菲仕运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但目前新能源电控主要客户依然集中在北汽新能源,存在客户单一的风险。

  (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长期持续的风险

  2020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对世界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冲击,全球经济未来发展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公司所处的消费领域和工业领域与宏观经济形势息息相关。同时,突发疫情也可能对公司或上下游的生产稳定性带来冲击。公司新能源汽车及智能卫浴产品线受新冠疫情影响较明显,LED显示产品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其他产品影响较小。若疫情长时间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对全球宏观经济造成持续的影响,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第一章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Megmeet Electrical Co., Ltd.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5层A、B、C501-503、D、E

  股票简称:麦格米特

  股票代码:002851

  上 市 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已经本公司2022年2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年3月10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2022年5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8月8日召开的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2年第87次工作会议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8月17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19号)核准。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22,000万元,发行数量为12,200,000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2年10月13日(T日)至2028年10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具体为: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2.00%,第六年为2.50%。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10月19日,即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4月19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8年10月12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30.99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发行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发行人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发行人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

  其中:Q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二)赎回条款

  公司拟行使赎回权时,需将行使赎回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但公司章程或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将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将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价格、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5%(含最近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四)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发行人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并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麦米转2向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12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22,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麦米转2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12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2.4672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并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成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可配售0.024672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为497,569,343股,剔除发行人回购专户库存股3,089,000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A股股本为494,480,343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12,199,819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85%。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851”,配售简称为“麦米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4)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072851”,申购简称为“麦米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1万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十六)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给予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麦米转2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12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2.4672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并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成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可配售0.024672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497,569,343股,剔除发行人回购专户库存股3,089,000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A股股本为494,480,343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约12,199,819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85%。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十七)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解聘本期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22,000.00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麦格米特杭州高端装备产业中心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浙江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实施;麦格米特株洲基地拓展项目(二期)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湖南蓝色河谷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智能化仓储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株洲麦格米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补充流动资金由发行人实施。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项目投资总额之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十九)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二十)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已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二十一)受托管理人相关事项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聘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与其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二十二)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或担保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中证鹏元评级,并出具了《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根据该评级报告,麦格米特主体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1.57亿元,不低于15亿元,因此本公司未对本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违约情形

  1、在本次可转债到期、赎回或回售时,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付应付本金;

  2、公司未能偿付本次可转债的到期利息,且该违约持续超过三十日仍未解除;

  3、公司出售其全部或实质性的资产,以致对公司就本次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4、公司不履行或违反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规定(上述1到3项违约情形除外)将实质影响公司对本次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受托管理人书面或邮件通知,或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

  5、公司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管理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6、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其他因公司自身违约和/或违规行为而对本次可转债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公司承诺按照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可转债利息及兑付本金,若公司不能按时支付本次可转债利息或本次可转债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应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单利)。

  (三)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可转债发行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本次可转债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次可转债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六、承销方式

  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缴款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果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自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9日。

  七、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包括承销佣金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用、信息披露及路演推介宣传费用等。承销费将根据承销协议中相关条款及发行情况最终确定,信息披露、路演推介宣传费、专项审核及验资费等将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增减。

  八、承销期间停、复牌安排

  本次可转债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

  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将与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结束后,投资者无持有期限制,投资者应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尽快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十、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第二章 主要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497,569,343股,股本结构如下: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制关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童永胜。截至2022年6月30日,童永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9.05%的股份,其配偶王萍持有上市公司7.28%的股份,童永胜及其配偶持有上市公司26.33%的股份。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童永胜 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航空电气工程博士,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6年至2001年在深圳市华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任副总裁;2001年至2005年在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任副总裁;2005年至今在麦格米特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章 财务会计信息

  本章的财务会计数据反映了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引用的财务会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引自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财务指标根据上述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中汇所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中汇会审[2020]2030号、中汇会审[2021]2647号和中汇会审[2022]236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非经常性损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审核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证监会计字【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计字【2007】9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和净资产收益率计算表。中汇所对上述数据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中汇会鉴[2022]4082号鉴证报告。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1、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三)现金流量表

  1、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下转D5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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