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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22-07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2年9月20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10日(星期一)下午1:30开始在公司会议室(宁波市海曙区汇士路8号)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人,代表股份总数121,431,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18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总数97,926,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59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人,代表股份总数23,504,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8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熊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了《关于免去王涛先生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9,598,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2.0201%;反对21,833,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7.97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102%;反对21,833,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8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了《关于免去白瑞琛先生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183,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2.5018%;反对21,248,2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7.49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5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86%;反对21,248,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了《独立董事选举》议案

  3.01 关于提名杨光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1,152,6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3.300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225,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238%。

  本议案获得通过,杨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审议了《非独立董事选举》议案

  4.01 关于提名凌赛珍女士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1,148,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3.296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221,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051%。

  本议案获得通过,凌赛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胡振楠律师、应冰倩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应冰倩律师、胡振楠律师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会议决议于2022年10月10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9月20日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9月26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9月26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10日13: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熊军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合计 97,926,9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5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 人(已排除现场投票在前的股东),代表股份合计23,504,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958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合计23,504,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958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予以认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就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推选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胡振楠

  负责人:

  刘海燕                                   应冰倩

  2022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22-077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熊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熊军先生因个人精力分配原因,为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熊军先生财务总监一职原定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即2023年6月22日止。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后,熊军先生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熊军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熊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0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0.11%。离职后其仍为公司董事,因此其所持有的股份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本人承诺进行管理。

  熊军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及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财务总监的选聘工作。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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