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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2-112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项目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2号文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837,504,000股新股。本公司向截至2019年4月8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股份全体股东(总股份2,790,803,535股),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配股价格为4.65元/股,最终本次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833,419,462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75,400,498.3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3,828,017,156.3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4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02360004号验资报告。

  (二)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92号文批准,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发行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4,955,482,500.00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8月6日到位,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 第0699 号验资报告。

  二、三方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三方协议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需要,同意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建设。以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乐叶”)。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具体实施方式为由隆基乐叶对宁夏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减资102,000万元,并由隆基乐叶以借款方式将上述资金拨付至泰州乐叶用于实施泰州乐叶年产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2月2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述决议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为了便于规范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隆基乐叶、泰州乐叶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2年10月12日,公司与隆基乐叶、泰州乐叶、交通银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9月14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上表中截至2022年9月14日隆基乐叶账户存储金额833,000.00元系账户结息。

  (二)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余募集资金项目三方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董事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的结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以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光伏”),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具体实施方式为由公司对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减资60,000万元,再由公司向隆基乐叶实施增资60,000万元,并由隆基乐叶根据项目实际进度需要以借款方式将上述资金拨付至嘉兴光伏用于实施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根据上述决议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为了便于规范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公司、隆基乐叶、嘉兴光伏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2年10月12日,公司与隆基乐叶、嘉兴光伏、建设银行、国信证券(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9月21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上表中截至2022年9月21日公司账户存储金额604,556.44元系账户结息。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3: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嘉兴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本次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元(人民币大写零元)。甲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两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姜志刚、龚癸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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