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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53      证券简称:英诺特      公告编号:2022-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鹰潭市余江区英斯盛拓企业管理中心(下称“英斯盛拓”)、鹰潭市余江区天航飞拓企业管理中心(下称“天航飞拓”)、鹰潭市余江区英斯信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英斯信达”)、北京英和睿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英和睿驰”)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6年1月28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4年1月28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的《关于同意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02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2年7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02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6.06元,并于2022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36,060,816股,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英斯盛拓、天航飞拓、英斯信达、英和睿驰现就英诺特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对其本人或本单位持有英诺特股份的转让限制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或本单位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英诺特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对其本人或本单位持有英诺特股份的转让限制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自英诺特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英诺特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英诺特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2年10月13日收盘,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26.06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据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叶逢光先生、张秀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英斯盛拓、天航飞拓、英斯信达、英和睿驰,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6年1月28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4年1月28日。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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