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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5版)

  (上接C5版)

  注2:永信至诚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G.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审议情况

  发行人于2022年7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具体安排的议案》。

  综上,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2、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3、限售期安排

  国信资本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永信至诚资管计划承诺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170.7826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二、发行价格:49.19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后市盈率:63.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后市净率:2.30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78元(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1.35元(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7,590.80万;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605.37万元(如有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于2022年10月1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2022]1-114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注1:发行手续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注2: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50,605.37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13,113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聘请天健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1-12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报表及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审阅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1-1080号)。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

  2022年1-9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约12,000.00万元至12,500.00万元,同比增长约2.25%至6.51%;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3,600.00万元至-3,100.00万元,亏损幅度同比缩小约3.97%至17.31%;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4,200.00万元至-3,700.00万元,亏损幅度同比缩小约3.56%至15.04%。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收入的增加,营业成本以及研发费用、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增幅变缓,导致亏损幅度有所缩小。上述2022年1-9月预计财务数据仅为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申报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行人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永信至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永信至诚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保荐代表人:侯英刚、韩培培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1766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国信证券为本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侯英刚和韩培培,具体情况如下:

  侯英刚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TMT业务总部高级经理,经济学学士,保荐代表人,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税务师。2016年加入国信证券并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参与了亚康万玮IPO、珠海明骏收购格力电器、蓝思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山东玻纤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等项目。

  韩培培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TMT业务总部业务总监,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8年加入国信证券并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参与了网宿科技IPO、尚荣医疗IPO、山鼎设计IPO、蓝思科技IPO、三超新材IPO、广发证券非公开发行、亚康万玮IPO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晶晶及其一致行动人陈俊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5)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凯通过信安春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公司监事邵水力、姚磊通过信安春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炜、张恒、刘明霞通过信安春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上述人员除遵循信安春秋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外,进一步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①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④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则的相关规定;⑤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5)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3、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包括:蔡晶晶、陈俊、张凯、李炜、张雪峰、孙义、郑皓、郑斐斐、黄平,其中蔡晶晶、陈俊需要遵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张凯、李炜需要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此外,所有核心技术人员进一步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4、公司股东信安春秋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信安春秋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此之外,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5、公司申报前12个月内入股的股东新动力、康启一号、何东翰、瑞智投资、重华浦渡、青岛华文宇、新和实业和熙诚金睿承诺

  上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与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此之外,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6、公司股东奇安创投、启明星辰安全、华天宇、信安春秋壹号、同心众创、圣奥集团承诺

  上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此之外,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蔡晶晶,实际控制人蔡晶晶和陈俊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持股5%以上股东奇安创投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奇安创投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

  (2)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本企业减持股份,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同一控制下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同一控制下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新动力、瑞智投资和熙诚金睿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作为同一控制下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

  (2)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应符合本企业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本企业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本企业减持股份,将按照本企业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所适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如下顺序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由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述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⑤公司回购A股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A股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A股股份。

  ⑥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⑦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

  ⑧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实行增持措施的,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③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

  ④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3、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按承诺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承诺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相关主体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与其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应付董事及高管薪酬。

  (3)控股股东未按承诺实施股票增持义务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控股股东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与其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分红。

  (4)公司未来新聘任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也将受到前述约束措施的约束。如上述人员启动约束措施,具体实施方案将由公司提前公告。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具体情况参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之“一、(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和“一、(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中相关股份回购和购回股份的约定。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蔡晶晶,实际控制人蔡晶晶、陈俊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购回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公司承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蔡晶晶、实际控制人蔡晶晶和陈俊承诺:

  “永信至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日内启动购回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及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济和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措施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可能被摊薄。为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技术创新

  公司一直坚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型发展道路为战略,紧跟市场需求,继续在新产品、新技术等领域加大研发投入,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企业业务技术水平。通过以技术创新为突破口,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与品质,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不断加强管理运营效率,持续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提高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树立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的观念,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考虑因素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健全了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4)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升募集资金运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蔡晶晶,实际控制人蔡晶晶和陈俊作出如下承诺:

  “①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②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③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本人若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2)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⑦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2、中期利润分配: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

  3、现金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当含有现金分配方式,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股票利润分配: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7、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8、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可以提交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供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蔡晶晶、实际控制人蔡晶晶和陈俊承诺:

  “(1)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永信至诚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永信至诚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永信至诚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永信至诚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永信至诚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永信至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永信至诚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永信至诚违规提供担保。”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奇安创投承诺:

  “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企业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十)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蔡晶晶,实际控制人蔡晶晶和陈俊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4)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6)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奇安创投承诺: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4)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6)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如有)和/或津贴(如有)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十一)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股东为蔡晶晶、陈俊、奇安创投、新动力、启明星辰安全、同心众创、厦门华天宇、信安春秋、瑞智投资、康启一号、何东翰、圣奥集团、重华浦渡、新和实业、青岛华文宇、信安春秋壹号及熙诚金睿。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在本承诺出具后至本公司股票上市持续期间,本公司仍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不会作出任何与此相违的行为。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其他承诺事项

  1、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蔡晶晶、陈俊出具了《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造成的损失;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再拥有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控制权且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止;

  5、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晶晶及陈俊关于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承诺如下:

  “1、如果发生发行人(包含子公司)员工向其追索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因此引起诉讼、仲裁,或者发行人因此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本人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如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对以前年度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本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发行人补缴。

  3、如果因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给发行人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本人将无偿代发行人承担。

  4、本承诺函经本人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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