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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4版)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FUJIAN SOUTH HIGHWAY MACHINERY CO., LTD.

  (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体育街700号)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方庆熙,实际控制人方庆熙、陈桂华、方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方庆熙、方凯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如方庆熙、方凯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方庆熙、方凯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方庆熙、方凯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方庆熙、方凯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7)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泉州智诚、泉州方耀、泉州智信、泉州方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3、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陈国珊、王冀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庆熙、陈桂华、方凯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的意向。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之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公司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若本人在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每12个月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锁定期满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3)若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4)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5%以上股东泉州智诚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的意向。在本企业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公司之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公司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若本企业在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锁定期满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3)若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4)若本企业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企业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时,公司将采取如下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进行审议。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履行内部程序后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完公司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程序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督促主要股东方庆熙、陈桂华、方凯履行其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通过,或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再次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督促主要股东方庆熙、陈桂华、方凯履行其稳定股价的承诺。相关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拟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如下: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本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如果本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本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督促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价方案,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再次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督促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稳定股价的承诺。相关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拟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如下: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

  本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如果本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确认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依据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孰高者确定(相关法律法规届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方庆熙、陈桂华、方凯承诺

  “本人确认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依据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孰高者确定(相关法律法规届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此期间,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关于业绩摊薄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公司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同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公司制定了《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本公司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上述对即期回报摊薄采取的填补措施并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的保证。”

  (二)控股股东方庆熙,实际控制人方庆熙、陈桂华、方凯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不侵占公司利益;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三)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上述变更承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将督促承诺事项涉及的股东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公司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实际控制人方庆熙、陈桂华、方凯承诺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上述变更承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承诺本人及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直接或间接自公司分配的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上述变更承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下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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