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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22-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0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深燃大厦十四楼第9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3人,黄维义、刘晓东、周云福、何汉明、纪伟毅董事,柳木华、徐志光、张国昌、刘波、黄荔独立董事因疫情防控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廖海生、杨松坤、杨金彪、李文军监事因疫情防控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1人及见证律师2人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晓驰、王成昊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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