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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03        证券简称:海正生材         公告编号:2022-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集团”)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 年2月15日。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陈志明先生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2月15日。

  ●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2月15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7号),公司于2022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669,517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5,167,543.56元。公司已于2022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02,678,068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椒江国资”)承诺:

  (1)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3)本公司承诺减持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本公司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损害和开支。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4)本公司承诺减持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5)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志明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于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4)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5)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如本人未将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阮召炉、梁伟、张本胜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于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4)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5)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如本人未将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公司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10月19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16.68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注: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实际控制人椒江国资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法规及椒江国资出具的承诺,无需进行锁定期延长。间接持股数按照上述自然人股东通过在各个持股平台以间接持股方式穿透持有公司的股份权益数合计计算。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陈志明、阮召炉、梁伟及张本胜关于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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