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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2-1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爱旭”)

  ● 担保事项及金额: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为子公司天津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4.57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4.57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总额为131.73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180.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2022年10月18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津爱旭在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行南开支行”)办理授信业务。同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浙江爱旭分别与天津农商行南开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9142A042202200041001、9142A042202200041002),拟共同为天津爱旭在天津农商行南开支行申请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为3.37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10月19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津爱旭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办理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大连银行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LS津202210080004B01),为天津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为1.2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0.00亿元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4.57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总额为131.73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180.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8年7月9日

  3.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73号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13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技术开发、制造、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天津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别与天津农商行南开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授信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

  债务人/受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3.37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等),以及相应款项的增值税。

  (2)无论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和保证、

  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受信人提供、不论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亦不论是否出现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债务,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应承担全部保证担保责任。

  (3)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存在的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单据、凭证、记载、通讯记录等),除非有确定的相反证据,均应作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保证人不得以相关证明是由债权人单方保留或制作而提出异议。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最高额授信协议》项下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发生垫付款项,则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2)如任一具体授信业务展期,则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大连银行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乙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2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1)乙方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a.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甲方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保险公司保单保函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公证费、送达费、鉴定费等)以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其他所有的应付费用;

  b. 生效法律文书项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双方确认,在本金余额受限于本合同限额的基础上,本金之上所发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发生的费用亦属于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范围。即使届时本金余额及其上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发生的费用之余额超过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乙方对于超出部分亦应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1)如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如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付款之日起三年。

  (3)如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起三年。

  (5)如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6)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自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津爱旭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天津爱旭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天津爱旭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0.00亿元的担保。加上本次担保金额在内,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总额为131.73亿元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的4.57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131.7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9.21%;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131.73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9.21%。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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