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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网下缴款:2022年10月26日(T+2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2年10月26日(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2年10月26日(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1267”,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10月28日(T+4日)刊登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参与申购的,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6、网上缴款: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10月2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7、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详见“七、中止发行情况”。
8、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2022年10月24日(T日)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二、(五)回拨机制”。
9、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2年10月14日(T-6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网址www.financialnews.com.cn)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此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招股意向书》中“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金融时报》及经济参考网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
(一)初步询价情况
1、总体申报情况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日为2022年10月19日(T-3日)。2022年10月19日(T-3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共收到349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8,081个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报价信息,报价区间为24.29元/股-71.50元/股,拟申购数量总和为10,208,250万股,对应的申购倍数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的2,100.46倍。配售对象的具体报价情况请见本公告“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2、投资者核查情况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有5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9个配售对象未按《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文件;29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26个配售对象属于禁止配售范围。上述33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45个配售对象的报价已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具体请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无效报价1”和“无效报价2”的部分。
剔除以上无效报价后,其余347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7,936个配售对象全部符合《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的条件,报价区间为24.29元/股-71.50元/股,拟申购数量总和为10,045,680万股。
(二)剔除最高报价情况
1、剔除情况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投资者条件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为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65.00元/股(不含65.00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将拟申购价格为65.00元/股,且拟申购数量小于1,720万股(不含1,720万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将拟申购价格为65.00元/股,拟申购数量等于1,720万股,且申购时间同为2022年10月19日14:01:18:681的配售对象中,按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排列将2个配售对象予以剔除。以上过程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101,040万股,约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总量10,045,680万股的1.01%。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具体剔除情况请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高价剔除”的部分。
2、剔除后的整体报价情况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为346家,配售对象为7,825个,全部符合《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本次发行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剩余报价拟申购总量为9,944,640万股,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的2,046.22倍。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等资料请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信息如下:
(三)发行价格的确定
在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0.88元/股。
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55.9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53.4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3)62.6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4)59.8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284.93亿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2]361Z0300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0,638.52万元、45,491.91万元。发行人于2022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085号文予以注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满足在招股书中明确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规定的有效报价确定方式,拟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50.88元/股,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条件,且未被高价剔除的配售对象为本次发行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本次初步询价中,71家投资者管理的917个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50.88元/股,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为1,409,770万股,详见附表中备注为“低价未入围”部分。
因此,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281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6,908个,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8,534,870万股,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规模的1,756.15倍。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拟申购价格及拟申购数量请参见本公告“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可以且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参与网下申购。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五)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卫生业”(Q83),截至2022年10月1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卫生业(Q83)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7.75倍。
本次发行价格50.8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62.63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9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超出幅度为31.16%,有以下四点原因:
①全国连锁布局具备先发优势及规模效应,专注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主要业务指标均位居行业前列
作为在国内占据领先市场地位的大型民营眼科专科连锁医院集团,发行人已建立覆盖八大眼科亚专科科室及眼视光的眼科全科诊疗服务体系,植根福建,辐射全国。截至2022年9月末,发行人已开设57家眼科专科医院,覆盖17个省及46个城市,辐射国内华东、华中、华南、西南、华北等广大地区。与行业内大型综合医院的眼科及众多区域性的民营眼科专科连锁医院相比,发行人凭借其在区域运营积累的医疗服务实力、管理运营经验和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已实现从区域运营到全国连锁的跨越,在国内眼科诊疗服务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通过市场占有率的提升构筑起先发优势。发行人全国布局的业务规模以及集团化的统一管理模式在技术引进、设备采购、人才引进、营销推广、资金使用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规模效应。此外,在连锁扩张的路径上,发行人深耕国内主要经济发达地区的重点人口聚集中心,充分利用自身相较于区域性民营眼科专科连锁医院所特有的标准化、体系化运营管理经验和优质品牌影响力,以及相较于当地公立医院在资金、技术方面具有的优势,专注打造差异化竞争。2021年度,发行人年门诊人次达167.14万人次,实施眼科手术的手术眼数达29.28万眼,主营业务收入30.07亿元,在分院数量、年诊疗人次、眼科手术量、收入等多个维度居行业领先地位。
②以全国眼科诊疗领域服务能力领先的单体医院厦门眼科中心为基石,推广领先的诊疗技术及业务水平,加速推动全国医疗网络建设
发行人下属医院厦门眼科中心于2004年获评国家三级甲等专科医院,是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眼科)建设单位、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并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和福建省眼表与角膜病重点实验室。厦门眼科中心已建立眼科全科诊疗服务体系,学科建设科学、合理,各学科专家团队强大,具有高水平坚实的眼科临床诊疗技术实力和广泛学术影响力。作为国内疑难眼病诊治中心,厦门眼科中心主要业务指标在全国民营单体眼科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其中近视、白内障复明手术量、角膜移植手术量位居全国民营医院前列。立足于厦门眼科中心国内领先的诊疗实力和丰富的医院管理运营经验,发行人以连锁运营的模式向其集团内其他医院输出统一且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和成熟的运营模式,确保了异地扩张过程中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诊疗体验的一致性。厦门眼科中心同时也为集团内其他医院提供临床指导、技术支持以及疑难眼病会诊支持。发行人借助厦门眼科中心在福建省内建立的优质口碑和品牌影响力,在全国连锁布局过程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为未来持续的异地复制打下了坚实基础。
③具备全面眼科诊疗实力及顶尖眼科专家团队,构筑雄厚学科实力壁垒并积极探索眼科前沿技术,成熟的“医教研”体系带动创新能力持续提升
发行人具备全面的眼科诊疗实力,覆盖了包括白内障、屈光、眼底、斜弱视及小儿眼科、眼表、青光眼、眼眶和眼肿瘤、眼外伤在内的眼科八大亚专科及眼视光专科,提供眼科全科诊疗服务。发行人以眼病诊疗为发展基础,积累了丰富的眼科疾病临床诊疗经验,在复杂眼科疾病诊疗领域实力突出。此外,发行人拥有实力强大的眼科专家团队,汇聚黎晓新、赵堪兴、葛坚、刘祖国等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眼科学界专家,构筑了雄厚的学科实力壁垒,形成成熟的“医教研”体系并持续加大医务人才培养力度,带动临床医学科研创新能力持续稳步提升,提高医师诊疗实力并壮大发行人眼科人才队伍。此外,发行人不断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眼科诊疗设备和技术,持续、及时地为患者提供国际前沿的诊疗技术和优质的诊疗服务。
④积极推进眼科服务升级及全国网络布局,畅享行业红利业务规模迅速提升,盈利能力持续稳步提升
近年来,我国眼科医疗服务市场容量持续增长,发行人采用新建及收购医院的外延式扩张策略的同时积极进行眼科医疗服务及眼视光业务的服务升级,从而实现业务规模快速增长。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45,638.34万元、251,466.82万元、306,443.66万元及157,856.80万元。随着全国网络布局战略不断推进、新建分院逐步成熟,发行人盈利能力迅速提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1,775.88万元、33,446.39万元、45,491.91万元及23,633.89万元,2019年度至2021年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44.5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实现高速增长,畅享行业发展红利。
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发行人作为国内领先的大型民营眼科专科连锁医院集团,具有全国连锁布局的先发优势及规模效应;以诊疗实力雄厚的核心医院为中心,推动集团全科诊疗服务体系、医院管理运营模式及学科的建设;汇聚眼科学界权威专家构筑雄厚的学科壁垒,成熟的“医教研”体系带动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发行人积极推进眼科服务升级及全国网络布局,新建分院逐步成熟带来盈利能力提升,业绩已实现快速增长。发行人未来亦有望充分畅享行业发展红利,业绩增长具备可持续性。
截至2022年10月19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2年10月19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50.8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62.63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9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47.75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1年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数量和发行结构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6,000.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7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6,000.0000万股。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最终无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300.00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4,86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1.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14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9.00%。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6,000.0000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三)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0.88元/股。
(四)募集资金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为77,850.61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50.88元/股和6,000.0000万股的新股发行数量计算,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05,280.00万元,扣除预计约28,430.75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76,849.25万元。
(五)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将于2022年10月24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2年10月24日(T日)决定是否进一步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2022年10月24日(T日)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2022年10月24日(T日)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不超过100倍的(含),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前款所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证券数量计算,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的10%的证券无需扣除;
3、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2年10月25日(T+1日)在《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披露。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七)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
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八)拟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九)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三、战略配售
(一)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二)战略配售获配结果
2022年10月20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0.88元/股。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300.000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截至2022年10月19日(T-3日),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已足额按时缴纳认购资金。由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10月28日(T+4日)之前,依据缴款原路径退回。
(三)战略配售回拨
依据2022年10月14日(T-6日)公告的《发行安排与初步询价公告》,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00.000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5.0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300.0000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四、网下发行
(一)参与对象
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认,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为6,908个,其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总量为8,534,870万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二)网下申购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进行申购的视为无效。
1、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于2022年10月24日(T日)9:30-15:00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等信息,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50.88元/股,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2、配售对象只能以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账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参与本次网下申购。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深圳)、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必须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购。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行负责。
3、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未参与申购,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备案。
5、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网下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布初步配售结果
2022年10月26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金融时报》及经济参考网上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称、每个获配网下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初步获配数量,以及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的网下投资者信息。以上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四)认购资金的缴付
2022年10月26日(T+2日)16:00前,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2年10月26日(T+2日)16:00前到账。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认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认购均视为无效认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认购款项的计算
每一配售对象应缴认购款项=发行价格×初步获配数量。
2、认购款项的缴付及账户要求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将会造成配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否则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股票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1267”,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4)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了网下发行银行专户,用于收取配售对象划付的认购资金。配售对象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所属开户行在下述银行系统之列的,认购资金应当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配售对象备案的银行账户所属开户行不在下述银行系统之列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表如下:
注:以上账户信息如有更新以中国结算网站公布信息为准。网站链接: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表。
(6)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认购。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的,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于2022年10月28日(T+4日)在《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4、若初步获配的配售对象缴纳的认购款金额大于获得初步配售数量对应的认购款金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T+3日)向配售对象退还应退认购款至原划款账户,应退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有效缴付的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应缴纳认购款金额。
(五)网下发行限售期安排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六)其他重要事项
1、律师见证: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本次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配售对象已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网下投资者报送的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账户为依据,对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的行为进行监控。
4、违约处理: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五、网上发行
(一)申购时间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T日)9:15-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二)发行数量和价格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上发行数量为1,140.0000万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指定时间内(2022年10月24日(T日)9:15-11:30,13:00-15:00)将1,140.0000万股“华厦眼科”股票输入在深交所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50.88元/股。网上申购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三)申购简称和代码
申购简称为“华厦眼科”;申购代码为“301267”。
(四)网上发行对象
网上申购时间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2年10月2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按2022年10月2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1,000股。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五)网上申购规则
1、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2、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1,000股。
对于申购量超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11,000股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3、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4、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
(六)网上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2、市值计算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2022年10月2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市值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3、开立资金账户
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网上申购日2022年10月24日(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4、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2022年10月24日(T日)09:15-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申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核查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4)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5)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七)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
1、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回拨后),则无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的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回拨后),则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主机按每5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申报号,每一中签申报号认购500股。
中签率=(最终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八)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22年10月24日(T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投资者新股申购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22年10月25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2022年10月25日(T+1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金融时报》及经济参考网刊登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网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22年10月25日(T+1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当日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2022年10月26日(T+2日)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金融时报》及经济参考网刊登的《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定认购股数
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定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九)中签投资者缴款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2年10月26日(T+2日)公告的《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2022年10月26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十)放弃认购股票的处理方式
2022年10月26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对于因网上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应当认真核验,并在2022年10月27日(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截至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无效认购处理。
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六、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即1,800.0000万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2年10月28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七、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首发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若涉及退款的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调相关各方及时退还投资者申购资金及资金冻结期间利息。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八、余股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时,缴款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发生余股包销情况时,2022年10月28日(T+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余股包销资金和网下网上发行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九、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网下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向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发行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庆灿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路999号之1701
联系人:曹乃恩
电话:0592-2108975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89620581
发行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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