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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7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等公告,并于同日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公示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公示期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20日。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止2022年10月20日,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针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相关文件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8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议案,并于 2022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等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查询,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9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已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28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核查,上述28名核查对象全部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前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公司股票交易系基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内幕信息,亦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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