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奇信 公告编号:2022-1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9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3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1、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79亿元,同比增长14.43%;实现归母净利润-2.01亿元,同比下降102.55%。其中,装饰行业实现营业收入4.14亿元,同比下降24.04%,房建行业实现营业收入2.51亿元,同比增长810.78%,装饰行业及房建行业毛利率均同比下滑。请你公司:
(1)说明报告期内房建业务的主要业务模式,收入成本确认方式,主要客户是否为关联方,若是,请补充说明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一、报告期内房建业务的主要业务模式,收入成本确认方式
报告期内房建业务集中在子公司江西奇信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建工”)。奇信建工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经营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的设计与施工、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化、防雷等配套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承接境外工程。
自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投控”)以来,奇信建工凭借自身的优势,踊跃参与到新余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并通过严格的公开招投标程序等方式获得业务。在销售模式上,报告期内的房建业务基本为招投标方式所获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产值上报、进度款申请也参照相关法规和审批程序进行;在采购模式上,材料和劳务的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主要材料均从公开市场采购,相应的付款也严格按照内部流程审批;在生产模式上,奇信建工的施工过程也严格按照合同计划和约定周期进行,接受监理方和甲方的监督。
报告期内公司的房建业务与原本的装饰业务的履约性质一样,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按照公司现行的收入确认政策,房建业务也按照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即根据累计已履约的合同工程量/预计总工程量确定。实际收入确认时以一段期间内已完成的工程产值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同时以当期收入乘以预算成本率确认为当期的成本。
二、主要客户是否为关联方,若是,请补充说明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房建业务主要客户及房建业务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房建业务的客户均为控股股东新余投控控制的企业,属于公司的关联方,相关项目基本为奇信建工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竞得。有关公开招投标程序,严格履行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审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相关项目均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并根据规定对外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2)说明报告期收入增长净利润却同比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营业务毛利率均同比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措施并评估其有效性。
公司回复:
一、报告期收入增长净利润却同比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营业务毛利率均同比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本报告期的利润表如下:
单位:元
通过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呈现收入增长净利润和营业毛利率却同比下降的情形,虽然本期在依托房建业务增长的基础上整体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但由于减值损失加大、毛利率下降和收到补助减少等因素,导致了净利率和毛利率出现同比下降,具体原因如下:
1、本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高于上年同期
依据公司计提资产减值的会计政策和预期信用损失率,随着相关资产的账龄延长,所计提的减值损失额也会进一步加大,因此,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现有的会计政策,计提了-128,405,712.18元的减值损失(含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而言,增加了93,049,857.62的亏损,降低了本期净利润;
2、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远低于上年同期
由于公司在上年同期收到过大额的政府补助,上年同期报表列示的其他收益金额为18,890,647.02元,而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并确认为其他收益的金额仅为1,981,772.65元,远低于上年同期,由此导致本期净利润较上年同期降低了16,908,874.37元;
3、本期毛利率低于上年同期
本期的毛利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从而降低了公司的净利润,原因系报告期内部分项目发生了亏损,收入成本倒挂所致,如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工程、黄埔雅苑维多利亚幼儿园二三层室内装修工程等项目,由于该等项目都属于公共装修的重点项目,虽然受疫情人流管制和资金紧张等不利影响,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但由于项目本身的重要性,公司仍需抢工期、赶进度,保障项目的如期交付,因此,项目总体的施工成本超出了预算,项目发生了亏损,降低了本期整体的毛利率和净利率。
综合以上多方面因素,报告期呈现的收入增长,净利润和主营业务毛利率均同比下滑的情形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具有合理性。
二、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措施并评估其有效性
在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方面,公司采取了加强成本管理,挖掘现有业务潜力,加速子公司业务开展,全力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回收应收款项,积极谋求战略转型,寻求产业整合等措施,改善经营状况。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如下:
1、积极开拓江西及其他区域市场
公司在2021年12月完成工商注册迁址至江西后,正式成为注册于新余市的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同时,公司也是目前江西省唯一一家装饰装修类国有上市公司。今年以来,公司积极寻求开拓江西及其他区域市场,但由于国内疫情反复,对公司有关资质迁移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进而影响了业务的开展。上述相关资质已在2022年9月完成迁移,预计将有利于后续公司在江西及其他区域市场业务的开拓。
2、持续拓展房建总承包业务
目前公司房建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子公司奇信建工。报告期内,奇信建工所承接的包括新余市桥下棚改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新余市淳塘苑棚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新余市反山棚改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等项目进展顺利。在装饰装修业务大幅下滑的情况下,给予了一定的业绩支撑。公司将利用国有平台优势,积极开拓房建总承包业务,扩大市场份额,为公司持续贡献收益。
3、加强应收账款回收力度
今年以来,公司加强了应收账款回收工作力度,采取了包括司法途径等多种手段催收应收账款,成立应收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应收账款回收工作会议,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催收管理,降低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及损失。2022年以来,应收账款回收工作有效推进。公司未来将继续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回笼资金,改善现金流状况。
4、盘活、变现闲置资产
公司持有大量固定资产,包括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物业,公司名下全国各地商业办公楼以及部分以房抵款的房产。公司未来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盘活、变现相关闲置资产。
上述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措施均在正常推进中,公司将继续按照既定计划,同时充分考虑实际经营情况,适时调整经营策略,积极采取强有力措施,保障持续经营能力。此外,公司目前正处于预重整阶段,公司将全力配合临时管理人做好预重整相关工作。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
2、2022年9月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临时管理人招募预重整投资人延期的公告》显示,临时管理人对公开招募和遴选预重整投资人报名截止日期进行延期。请你公司说明截至回函日本次预重整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展、后续流程、推进安排、债权申报情况、及目前是否已有较为明确的重整方案等。同时,提醒你公司对预重整的后续进展及对你公司的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做好风险提示。
公司回复:
经公司与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沟通,回复如下:
1、工作进展
2022年7月20日,公司收到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同日,临时管理人入场公司开展清产核资、债权申报及审查和招募重整投资人等工作。因公司应收账款涉及的项目较多、债权人数量众多、情况复杂,截至本函回复之日,临时管理人清产核资和债权审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此外,因疫情的反复对临时管理人清产核资、意向投资人报名及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均造成了较大影响,临时管理人已将预重整投资人报名截止时间延长至2022年10月30日18:00,公司及临时管理人正积极配合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障公司预重整工作及重整申请工作的稳步推进,临时管理人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预重整期限延长三个月的申请并得以许可。
2、后续流程及推进安排
后续临时管理人将继续推进公司的清产核资、债权审查及投资人招募等预重整相关工作,根据进展情况,推动公司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召集临时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决预重整方案等。在预重整程序期限届满或预重整工作完成后,临时管理人将向人民法院提交临时管理人工作报告。
截至本回复公告之日,公司尚未收到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目前仍处于预重整阶段。如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则公司的预重整程序将转为重整程序,管理人将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推进相关工作。
3、债权申报情况
2022年7月21日,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巨潮资讯网等发布了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请公司债权人于2022年9月7日前按照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及时申报债权;同时,临时管理人以EMS邮寄的方式向已知债权人发出了书面通知。截至回函日,临时管理人针对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待债权审查工作完成后,将提交临时债权人会议核查。
4、重整战略投资人招募情况
2022年7月26日临时管理人发布公开招募预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后将意向投资人报名期限延期至2022年10月30日18:00。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正在进行中。截至本回函日,临时管理人已收到部分意向投资人的报名材料,但意向投资人尚未向临时管理人提交具有可操作性的《重整投资方案》,公司也尚未与意向投资人签署任何相关的框架协议和协议,目前尚未形成较为明确的预重整方案。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的规定,密切关注预重整事项及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处于预重整阶段,预重整能否成功,以及法院后续是否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均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法院受理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理性投资。
3、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7.99亿元,较期初账面价值11.24亿元减少28.91%;合同资产账面价值9.25亿元,较期初账面价值8.26亿元增加12%,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合计较期初减少11.5%。请你公司:
(1)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的变化、回款情况、减值计提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合计数较期初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对尚未回收应收账款的收款安排。
公司回复:
公司以建筑装修装饰及房建工程为主营业务,装修装饰业务和房建业务占公司总业务的90%以上,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信用政策、回款条件也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期末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合计数较期初的减少均由报告期内回款和减值计提导致。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的原值和减值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见,应收账款原值、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原值合计数较期初均有所减少,原因系本期的营业收入金额小于本期已回款的金额,其中本期整体确认的收入金额为6.79亿元,考虑增值税后仍小于本期已回款的8.66亿元,导致了应收账款原值的减少;另一方面,由于按照会计政策计提了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的余额较期初有所增加,作为应收账款的抵减科目,坏账准备的增加也减少了应收账款的净额。因此综合以上两方面,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合计数较期初有所减少具有合理性。
公司的应收账款回收工作采用由管理层统筹、多部门联动配合的方式进行。公司成立了应收账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资源解决催收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并对催收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研究决策。应收账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小组:
①催收结算组:主要负责制定催收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对已结算可回款项目进行跟进催收;对未结算项目跟进办理结算;完善应收项目台账;
②财务数据核实组:主要负责提供项目财务台账,核实项目进出款数据;
③项目信息核实组:梳理并核实项目情况,协助收集项目资料;
④法务诉讼组:对催收项目提供法务咨询、提出法务建议、实施法务诉讼。
公司应收账款回收工作列入相关员工的绩效考核,每周汇报一次进展情况,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公司将严格按照既定策略,坚持有序推进应收账款回收工作,举全公司之力,尽早完成相关应收账款的回款。
(2)结合业务模式、会计处理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合同资产增加的原因,补充披露账龄超过1年的合同资产相关项目具体情况,长期未结算的原因,相关合同是否处于正常执行状态(如有)。
公司回复:
一、结合业务模式、会计处理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合同资产增加的原因
由于公司所处行业的惯例和特殊性,通常甲方会为了保障项目的正常实施和顺利完工,在项目付款过程中会对已完成产值部分中暂扣一部分的进度款或质保金,不同项目之间该比例有所不同,一般合同约定情况和本公司合同资产的确认方式如下:
根据以上合同约定条款,虽然产值已经确认,但由于存在项目状态未达到合同约定阶段,甲方会暂扣一部分进度款或质保金的情形,且该笔暂扣款项是否支付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项目完工、结算、期满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所以公司将此部分暂扣的进度款或质保金确认合同资产。报告期末合同资产较期初增加9,909.71万元,增加部分主要集中在房建项目,其中房建项目的期末合同资产较期初增加9,569.04万元,由于房建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较低,为已完成建安产值的60%,已完成产值的40%部分则按照准则要求和规定确认为合同资产,因报告期内的房建项目产值有所增加,且项目未完工或结算,所以合同资产也会相应的有所增加,符合公司的经营状况。
二、账龄超过1年的合同资产相关项目具体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合同资产余额500万元以上、账龄超过1年的相关项目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3)结合同行业惯例、减值准备测算过程及依据、会计准则要求等,说明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一)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二)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上述准则的要求并结合同行业及自身情况,公司现行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政策具体如下:
对于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选择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当单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其中应收账款组合1中的应收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应收账款组合2不计提坏账。
根据以上对比,公司减值准备的计提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也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减值金额,报告期内所秉持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发生变化。与行业内惯例一致,公司目前主要分账龄组合和单项计提两大类,其中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是按照账龄区间和对应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账龄区间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未发生变化,计算方法也未发生变化,具体预期信用损失率如下:
而针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客户,公司则根据客户款项的收回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密切关注客户的财务状况和司法风险,如果客户出现失信、破产、无法催回款项等情况,公司则根据其信用特征将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将减值金额确认在对应的期间。
综上,公司一直根据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严格、谨慎地计提减值金额,将减值金额确认在对应的期间,本期坏账计提是充分的。
4、2022年7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奇信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建工”)收到新余市城市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被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495.44万元)。
2022年9月1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因向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应税劳务时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迟延申报设计费纳费造成税款滞纳、少结转工程款和设计费收入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事项被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被追缴2016年-2020年少缴增值税323.4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64万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73.05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子公司未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原因及项目具体情况,你公司采取何种措施管控项目质量、保障业务开展的合规性,相关措施是否健全有效;你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合规经营风险。
公司回复:
一、子公司未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原因及项目具体情况
2022年1月20日,新余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派员到奇信建工新余反山棚改项目验收AF-X轴交5-15轴地下室底板钢筋,提出面层钢筋有效高度不够、面层保护层厚度过大,需要进行相应整改。收到指令后,奇信建工项目部立即进行整改并请监理现场见证,将现场整改结果照片提供给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2022年1月21日,服务中心下发了整改通知单,监理单位下发了该部位停工令,并提出对该部位的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和钢筋有效高度等有疑义的问题进行实体检测。奇信建工委托了专业检测机构对该部位进行了实体检测,并将该检测数据提交相关设计单位进行结构验算。设计单位验算结果为:复核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在后续有关部门对反山棚改项目相关情况核查过程中,奇信建工积极配合,并向服务中心作了专项汇报。奇信建工于2022年7月收到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年7月28日向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交了相关行政复议申请。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复议决定或处理决定。
二、你公司采取何种措施管控项目质量、保障业务开展的合规性,相关措施是否健全有效;你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合规经营风险
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梳理了在建项目相关情况,并对公司项目进行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大检查。公司将从以下方面加强项目质量管控、保障业务开展合规:
(一)严格遵守工程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则
1、以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等为依据,督促承包单位全面实现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2、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3、对工程项目的人员、机械、材料、方法、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监督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4、严格执行有关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
5、坚持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本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予签认,下一道工序不得施工。
(二)落实执行工程质量控制的有关方面
1、以事前控制(预防)为主抓工程项目质量控制;
2、按施工规范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操作;
3、采用必要的检查、测量和试验手段,以验证施工质量;
4、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施工过程进行跟踪检查;
5、严格执行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6、对不称职的人员及不合格劳务队及时进行更换、调整。
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规对项目进行管控,在建项目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均有相关措施、条例、流程等进行管理,本次事件涉及的相关行政处罚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公司将严格执行上述相关制度措施,公司不存在重大合规经营风险。
(2)说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延迟申报纳税以及少结转工程款及设计费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涉税违法违规事项将对你公司以前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报表产生何种影响,若涉及会计调整的请补充披露具体会计处理分录。
公司回复:
一、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延迟申报纳税以及少结转工程款及设计费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1、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延迟申报纳税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0年6月之前,公司人员变动较快,离职资料交接不充分从而造成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和延迟申报纳税。本次税务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发生于2020年6月之前,自2020年9月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后,公司逐步自查并规范各项业务的内部管理,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意识。公司将依法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吸取教训,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少结转工程款及设计费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原因:收入的确认存在税会差异,在会计上,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没有少结转工程款和设计费收入。在税法上,公司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由于公司人员变动较快,离职资料交接不充分,员工计算税金疏忽导致少结转工程款及设计费收入276,294.46元,稽查结束后,公司第一时间补申报收入。
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现行的收入确认政策,收入确认按照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即根据累计已履约的合同工程量/预计总工程量确定。实际收入确认时以一段期间内已完成的工程产值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待获取结算资料后确认最终收入。公司向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应税劳务,于2017年确认收入20,484,700.85元,2018年确认收入3,288,551.89元,2019确认收入12,682,203.42元,合计确认收入36,455,456.16元。公司于2021年获取法院判决书和结算资料,于2021年确认收入27万,6,294.46元为增值税税率调整产生的尾差。
税务处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公司依据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劳务收入。于2017年确认收入20,484,700.85元,2018年确认收入3,288,551.89元,2019确认收入12,682,203.42元,合计确认收入36,455,456.16元。276,294.46元收入截至稽查局检查期间未申报,主要是由于公司人员变动较快,离职资料交接不充分,员工计算税金疏忽导致,稽查结束后,公司第一时间补申报。
二、相关涉税违法违规事项将对你公司以前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报表产生何种影响,若涉及会计调整的请补充披露具体会计处理分录
1、公司向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提供工程和设计服务,公司作为承包人,于2017年确认收入20,484,700.85元,2018年确认收入3,288,551.89元,2019确认收入12,682,203.42元,合计确认收入36,455,456.16元。
2、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按月向发包人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详细说明承包人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发包人审核无误后,公司确认项目完工进度及收入。
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无误后,公司确认项目收入。
3、该项目按照产出法确认进度,具体为:按照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已完工工程量计算完工进度,再根据完工进度及合同总收入计算应确认的收入。
①本项目完工进度的确认:完工进度=累计已完成工程量/合同预计总工程量;
②本项目当期收入的确认;确定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后,根据产出法确认和计量当期的项目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项目合同收入=本项目合同预计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本项目的收入。
综上,前期收入成本核算无差错,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3)结合你公司确认收入、工程款、设计费结转的有关会计政策,说明你公司“少结转工程款及设计费”是否涉及跨期确认收入、不当会计调节等违规情况及你公司的判断依据。
公司回复:
根据本公司现行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本公司按照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即根据累计已履约的合同工程量/预计总工程量确定。在未拿到结算资料前,实际收入确认时以一段期间内已完成的工程产值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已完成的工程产值须经发包方、监理方审核无异议后公司确认收入。公司按照产出法确认进度,具体为:按照经确认的已完工工程量计算完工进度,再根据完工进度及合同总收入计算应确认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收入。
①完工进度的确认:完工进度=累计已完成工程量/合同预计总工程量;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量须经发包方、监理方审核无异议后,公司进行后续确认。
②当期收入的确认;确定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后,根据产出法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预计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待获取结算资料后确认最终收入,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因此不涉及跨期确认收入、不当会计调节等违规情况。
(4)前述违法违规情况表明你公司存在风险管理薄弱、内控机制不健全的缺陷,请补充披露你公司将采取何种措施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确保公司内控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
公司回复:
2022年以来,公司按照计划对公司的风险进行重新识别,全面回顾各关键控制点的设计及执行情况,根据有关法规及实际情况对内控制度进行梳理、修订与完善,加强关键点控制的执行监督,重点强化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及存货管理等业务流程。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明确各职能中心负责人为本部门内部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合法合规地基础了开展经营管理,对历史遗留问题也需在各部门通力合作情况下主动处理,不允许互相推诿。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
1、各个职能部门全面回顾检视本部门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工作职责,梳理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组织分析讨论,有针对性地提出修订和完善方案,并按流程发布和实施,跟踪实施的效果;
2、优化和完善资金分层权签管理机制,依据“分级负责、层层把关、授权有限、权责分明、终审人总负责”的权签原则,针对较大金额的资金支付执行更为严格的权签流程,保证支付效率的同时,有效防范资金支付风险,杜绝违规占用等资金风险;
3、组织公司中高管定期召开经营分析会议,及时了解各个部门在日常工作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党委决策前置,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快速推动问题的解决。同时,公司还形成了各个部门负责人在定期会议上轮流进行业务和工作分享的机制,加强管理团队的能力和水平,提升公司内控水平。
4、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主要子公司及职能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对于可能存在对于集团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启动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形成专项审计意见,日常工作中,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大监督,努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特别是对大额资金支付和使用进行动态跟踪,确保杜绝资金风险,从而形成有效的内控机制,保证公司的规范发展。
5、半年报“其他重要事项”部分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存在将1.51亿元房屋建筑物经营租出的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房屋建筑物出租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资产名称、位置、租赁对象、租赁价格、租赁相关会计处理及出租原因等,并说明房屋建筑物出租涉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房屋建筑物经营出租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已出租的建筑物。”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已对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财务报表中均列示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公司房屋建筑物经营租出情形的会计处理需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五条(二)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出租的不动产均按照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收入确认,涉及免租期或其他类似条款的,公司也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上体现为: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1,256,537.45”、贷记“其他业务收入1,174,441.31,应交税费-增值税82,096.14”。因此公司租金收入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九条规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的后续计量采用的是成本模式,其中出租用建筑物采用与公司固定资产相同的折旧政策,出租用土地使用权采用与无形资产相同的摊销政策,并按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和摊销,会计处理上体现为: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因此公司租金成本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综上,公司报告期内房屋建筑物出租涉及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6、你公司《关于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你公司存在向深圳市达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欣贸易”)转出1.31亿元大额非经营性资金事项,针对相关事项,你公司于2022年1月23日向新余市公安局报案,新余市公安局已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侦查,尚未有调查进展。半年报显示,你公司对深圳市达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欣贸易”)其他应收账款余额仍为1.31亿元。 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截至回函日大额资金流出事项最新调查进展。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就大额资金流出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收到<立案告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司就大额资金流出事项向新余市公安局报案并收到相关《立案告知书》。截至目前,大额资金流出事项尚在侦查过程中,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侦查活动,目前尚未收到有关部门关于该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说明你公司对达欣贸易其他应收款尚未收回的原因,相关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1年1月1日向深圳市达欣贸易有限公司转账了人民币8,000万元及5,087.50万元两笔款项,新余市公安局已对上述事项立案侦查,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相关款项目前尚未收回。
由于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表明该笔款项相关信用风险有显著增加,因此,对其他应收款项目按照其适用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且公司没有收到相关案件的最终结论,无法判断是否有迹象表面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因此公司根据账龄对达欣贸易按10%计提坏账损失是充分的。
7、你公司《关于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显示,截止2021年底已完工项目,你公司在考虑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基础上,将已支付的事业部项目后续包干费用9.56亿元一并计入了2021年度“管理费用”;对项目后续包干费用未清理完毕的项目,暂估计提了相应的项目后续包干费用3.90亿元,将该费用计入2021年度“管理费用”核算。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你公司包干费用的确认政策、计提结转情况(包含具体会计处理)及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成本、跨期结转成本费用等情形。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在大包干模式下对内部承包人的预算编制和管控按照完全预算成本法进行管理。相关的项目包干费用已计提完整,相应的项目包干费用均计入营业成本进行核算,具体如下:
一、公司包干费用的确认政策
2021年度公司新任管理层出于业务转型和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内部承包业务的业务模式改为费用大包干模式,并据此与内部承包人进行债权债务的核对,该事项是新管理层2021年度确认的一项新的义务,以此为基础支付并预提了后续包干费用。由于历史上内部承包协议不完整、不规范,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公司拟与内部承包人重新签订协议,2021年双方对新承包协议主要条款协商一致,2022年陆续签订正式的新承包协议。考虑到2021年是现任管理层对于公司内部承包业务模式的调整之年,涉及到存量项目和后续新实施项目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共同影响。因此,为了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公允的反映内部承包的业务实质,更加合理的衔接和过渡,公司在报告期内对后续包干费用制订了合理的核算政策;
公司在不同时期采用的包干费用核算政策具体如下:
1、2020年及之前的收入成本确认政策
2020年度及之前,业务模式存在自营和内部承包两种模式,内部承包项目在向公司上交利润后综合考虑其全部承包项目打包计算自负盈亏,即内部承包项目也是按照各个项目的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百分比确认各阶段营业成本,综合考虑其全部承包项目打包计算的内部承包利润,公司从甲方回款后支付内部承包利润时是主要以成本形式列进其它项目成本中进行核算,也包括少量的费用(例如项目人员的工资、社保及日常费用报销等等),有关收入成本及成本的控制如下:
(1)收入成本确定:公司在以前年度所秉持的收入成本确认原则和会计政策为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是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具体包括:
当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的估计时,公司首先按照项目合同所确定的总造价(合同金额)作为公司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可实现的合同收入的总额;根据上述方法确定的完工百分比确认每个会计期间实现的营业收入,即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对当期完成结算的工程项目,按结算收入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作为当期收入;对当期已完工但暂未结算的工程项目,按合同总收入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作为当期收入,若实际已收到的工程款超过合同总价,则按已实现的收款确认总收入。
(2)成本控制:在项目投标和施工前期,公司会根据项目的用料用工等具体情况制定成本两表【成本两表是指此2020年之前采用的《项目成本计划表》和《每月资金计划表》,到2022年后的《资金计划表》已经不再使用,只通过《项目成本计划表》控制项目成本】,确定项目的预计总成本和预计毛利,故在根据完工进度确认当期收入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当期确认的收入*预算成本率。
2、2021年存量项目包干费用的确认政策
2021年之前已完工的存量项目,公司针对工程施工项目按照预算成本管理和核算项目成本和后续包干费用,公司按照经审批的预算成本核算工程施工项目的直接成本(如材料、人工和项目费用)。具体确认方法为:
(1)对于实际支付的项目后续包干费用9.56亿元,具体以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系统和工程台账登记的数据为基础,将内部承包人负责的各项目汇总对账并确认新的义务。公司确认新的义务具体过程和措施如下:公司在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系统和工程台账中将内部承包人负责的主要项目的收支和项目扣款(包括甲方工程款回款、支付的材料款、劳务款、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等)逐笔登记,计算出各项目剩余可用资金余额,从而汇总计算该内部承包人的可用余额数据;公司财务部就项目基础信息、合同金额、结算金额、应收甲方余额、项目收支、扣款明细及应付的包干费用余额情况与内部承包人进行对账确认,以对账结果作为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往来及余额的依据;若公司与内部承包人对账后需要支付后续包干费用,该内部承包人向公司申请并经过相关审批后,支付相关款项。
(2)暂估计提的项目后续包干费用3.90亿元,是新管理层在业务转型后,根据公司和内部承包人按照新的义务进行对账、全面清查债权债务汇总计算得出的。公司主要通过内部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和工程台账记录的收支记录和余额情况与内部承包人进行对账确认包干费用。同时,会就项目基本情况、甲方结算情况、应收回款情况等信息进行核对。因此,公司对内部承包业务相关的后续包干费用13.46亿元的核算是2021年度新的管理层在实行业务转型、履行新义务的情况下,经过全面清查业务资料和基础数据、与内部承包人对账确认和测算的结果,已支付包干费用也是经过公司内部恰当的授权审批后方可支付的,公司按照工程款收取和包干费用支付的资金流角度来梳理项目收支,并与内部承包人对账来确定债权债务余额的方法是可行的、结果是相对准确的。
公司根据内部承包协议的相关约定,对以前年度未结算完毕的项目进行全面自查梳理,并与内部承包人进行对账确认,按照大包干的模式进行成本核算。同时,考虑到大包干模式下,应收账款对应的坏账准备中如未来建设单位无法回款,则公司也无需向内部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包干费用,因此考虑已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后核算后续包干费用金额。
2021年公司支付后续包干费用的项目完工时间并非全部为2021年,由于内部承包制下后续包干费用的支付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即根据内部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和工程台账记录的收支记录),同时综合考虑内部承包人负责的多个项目盈亏相抵后支付的,截止2021年12月31日部分项目还存在未与甲方结清的应收款项,现任管理层无法对已支付内部承包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将其分配到具体年度。2021年现任管理层全面接手公司经营管理后,对内部承包业务相关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梳理,并经暂估计提相关包干费用后,一是历史项目的成本及费用均已确认完整;二是2021年度已按照新的大包干模式履约后无剩余包干费用支付问题。
3、2021年以来新项目包干费用的确认政策
由于原实控人和原管理层在2021年之前的历史年度存在隐瞒内部承包协议的情况,现任管理层在2021年以来接手公司管理的初期对过往项目运行情况及上述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不甚了解,因此现任管理层在2021年度针对未结算完毕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自查梳理,并与内部承包人进行对账确认,按照大包干的模式进行成本核算。同时,考虑到大包干模式下,应收账款对应的坏账准备中如未来建设单位无法回款,则公司也无需向内部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包干费用,因此考虑已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后核算后续包干费用金额。
由于原内部承包协议不完整、不规范,公司2021年以来在全面对账的基础上,将业务模式改为费用大包干模式,并陆续与内部承包人重新签订协议,以此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与内部承包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的内部承包业务与建设单位最终结算后的结算价款扣除内部承包人完成公司拟定的目标利润后后的剩余部分,应归属于内部承包人(如果内部承包人在公司有多个项目实施内部承包,公司需要综合评价多个内部承包项目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延续大包干的管理和核算思路,公司对内部承包人的预算编制和管控按照完全预算成本法进行管理,即预算成本为合同总金额扣除上交给公司的目标利润的金额。在核算上,公司以此管理模式进行成本控制,公司将内部承包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料工费支出和各类支出进行统一总额管理,那么该预算成本下的各类支出,包括材料、劳务、间接费用等都属于为该项目而发生的支出,因此在大包干模式下,合同金额扣除上交利润之外的所有支出,均计入营业成本核算。
基于上述管理模式,针对2021年以来实施的新项目,在大包干模式下的成本核算方法为扣除归属于公司的目标利润和税费等相关项目成本后的剩余部分由内部承包人进行大包干。具体核算政策为:
1、成本结转: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结合项目进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乘以各项目对应的包干比例(即1-与内部承包人约定的上缴利润率)核算营业成本,并结转为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该科目下既包含项目成本,也包含应支付给内部承包人的包干费金额,包干费用已在营业成本中暂估体现,待项目最终竣工结算扣除上缴利润及项目成本后,与内部承包人结算,并冲减应付账款/预计负债科目,详见第二点会计处理。
2、营业成本抵减项的核算:根据公司与内部承包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约定,项目最终竣工结算扣除上缴利润及项目成本后,后续包干费用应支付给内部承包人,由于公司可从建设单位收到的应收账款净额(即该项目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为内部承包人包干费用的计算基础,因此当期确认的营业成本应减去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未来应收账款预计难以收回的部分(即应收账面坏账准备)为大包干费用的抵减项,冲减营业成本。
二、报告期内公司包干费用的计提结转情况(包含具体会计处理)
报告期内,公司在大包干模式下对内部承包人的预算编制和管控按照完全预算成本法进行管理,即预算成本为合同总金额扣除上交给公司的目标利润的金额,在完全预算成本法核算下,相应的项目包干费用均计入营业成本进行核算,相关的项目包干费用已计提完整。
在上述核算政策的基础上,公司报告期内涉及的内部承包项目的成本和后续包干费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1、收到建设单位回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时:
①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②同时,由于账面为大包干模式结转和确认项目成本,针对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的部分,冲减营业成本:
借:营业成本(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红字)
3、内部承包业务涉及包干费用形成和对外支付供应商项目成本时:
借:应付账款/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具体来说,如果是项目预算成本的来票,冲减应付账款,如果是属于内部承包后续包干费用部分,则冲减预计负债。
三、报告期不存在跨期确认成本、跨期结转成本费用等情形
公司现任管理层于2021年接手公司管理以来,本着公允反映公司内部承包业务的实质和夯实资产负债余额的管理理念,制定了上述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正有序的实施和开展,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目前历史存量项目和新实施的项目涉及的成本费用均在公司账面恰当的列支,不存在跨期确认成本、跨期结转成本费用等情形。
8、报告期显示,你公司投资收益明细中包含债务重组收益-184,402.00元。请你公司:
(1)说明债务重组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债务方名称及是否为关联方、债务重组的过程与时间、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债务形成背景及是否存在商业实质、债务金额、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依据及计算过程等。
公司回复:
公司与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澜置业”)分别于2012年12月6日签订了《安阳迎宾馆8#楼戴斯大酒店样板间装饰施工合同》、2013年6月14日签订了《安阳市昊澜戴斯大酒店(公共部分二标段)装饰装修工程合同》、2013年8月19日签订了《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由本公司向昊澜置业提供装饰工程服务,虽然工程项目早已完工,但是尾款却未支付给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并本着自愿平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了《商品房抵偿工程款合同书》,合同中约定将昊澜置业开发的“安阳迎宾馆7号楼1单元”项目中的部分商品房抵偿尚欠本公司的工程款,《商品房抵偿工程款合同书》中约定商品房1单元的1028号和1029号房产的合计市场价为697,582.00元,并以此来偿还应支付给本公司的同等金额债务697,582.00元,报告期内在昊澜置业的协助下上述房产已转让给了第三方,并于2022年6月13日公司已收到全部转让款513,180.0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第三条规定“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由于昊澜置业以其所持有的房产来抵偿应付给本公司的债务,更改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满足上述准则的第一类规定,因此,该以房抵款事项属于债务重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虽然合同中约定昊澜置业将其持有的房产作价697,582.00元来抵偿应付本公司的债务697,582.00元,两者金额一致,但报告期内该房产的实际出售价格为513,180.00元,故公司认为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实际应为513,180.00元,并将513,180.00元与债务金额697,582.00元之前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因此本报告期债务重组收益的计算过程为:513,180.00-697,582.00=-184,402.00元
综上,公司系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承包方,双方是基于已签署的各项装饰工程合同形成的上下游合作关系,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由于工程尾款未支付给本公司,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并考虑了各自的资金需求后才签订了以房抵款合同,故整个交易背景具备商业实质。
(2)说明你公司针对上述债务重组事项是否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公司回复:
上述相关债务重组事项不涉及公司审议程序,也无需单独对外披露。
9、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账款期末余额5,799.97万元,较期初增长27.87%,其中,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占预付款项总额的71.13%。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末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并补充说明上述前五名预付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名称、款项性质、交易内容、预付比例,预付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项目执行进展,约定结算期限,超期未结算的原因,项目执行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回复:
一、报告期末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
报告期末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为子公司北京英豪的预付账款增加导致,具体原因为:
1、2022年1月份处于春节前,项目需要优先支付和预付部分劳务款让劳务工人安度春节保证节后顺利复工。深圳市锦瑞劳务有限公司是北京英豪长期合作劳务供应商,北京英豪经营的项目主要以房地产批量精装修为主,在房地产周期与经济大环境不景气的背景之下,往往承接的项目因甲方支付进度款不及时而导致我方需要优先垫付农民工的工资,造成预付款比例较大。
2、劳务款支付后,劳务公司未及时提供结算资料和发票,导致预付账款累计金额较大,目前北京英豪管理层正在督促各劳务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和发票核销。
二、前五名预付款项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6 月末,预付账款前五名的具体情况如下:
备注:深圳市锦瑞劳务有限公司的合计金额与2022年半年报披露的金额不一致的原因系报告的数据是按照供应商分类汇总,存在同一个供应商不同项目借贷方余额相互抵消,本表数据是按照项目维度统计,项目不同借贷方不抵消,导致上表数据大于披露金额。
三、预付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项目执行进展,约定结算期限,超期未结算的原因,项目执行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北京英豪与深圳市锦瑞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均是标准的格式条款合同,其中合同价款支付条款约定:“劳务分包人上报工程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劳务人员花名册、劳务人员名单及对应劳务考勤记录、劳务款给予工程承包人审核,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清单,经工程承包人审核后无误,依据建设方实际支付工程承包人金额占工程承包人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金额的比例,工程承包人付给劳务分包人”,合同中没明确约定预付比例,是否需要预付劳务款是根据项目施工的进度与甲方是否及时、足额支付了我方的进度款而定。账上预付款的形成原因主要是在春节、中秋、麦收等时间点须预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务公司未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和发票核销导致,不存在预付比例、预付进度和合同存在差异情况。所涉及到预付款的项目主要是2017年至2021年签订的施工合同,截至目前项目基本已经完工。
北京英豪与深圳市锦瑞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劳务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条款约定内容为:“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工程承包人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工程承包人认可劳务分包人所有施工作业验收合格”,保修条款约定内容为:“本工程的保修期为贰年、防水保修为工程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中约定结算期限为完成施工后须完成书面验收手续”。有关项目未按照约定办理或者提供结算资料,主要系劳务公司未及时提供结算资料所致,目前北京英豪管理层在督促各劳务公司尽快提交结算资料和发票。
综上所述,涉及到的主要项目截至目前都已经完工,或在办理结算的过程中,合同基本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10、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报告期末,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35亿元,同比下降-87.06%。此外,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主要为非经营性资金大额流出、子公司部分事项审计受限、未对部分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请你公司说明净资产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相关保留意见事项消除进展情况,并就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的终止上市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风险。
公司回复:
一、净资产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2021年度末净资产为-23,229.98万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净资产为-43,454.43万元,比上一年度末减少87.06%。公司净资产持续下降主要因为公司上半年亏损所致。2022年上半年,一方面因各项金融资产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导致的坏账准备计提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大,且上半年有息负债水平较高;另一方面,由于疫情的影响,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迁移进度缓慢,影响了公司新业务的承接。上述原因导致公司2022年上半年亏损,且净资产持续下降。
二、相关保留意见事项消除进展情况
1、疑似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尚在侦查过程中,公司未收到关于该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侦查,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子公司部分事项审计受限
公司已安排人员常驻子公司北京英豪协助进行有关业务的梳理及日常经营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治理,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3、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借助于临时管理人清产核资工作及其对相关债权人访谈的有效进行,接受函证的各方均能配合工作,能为后续年报函证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后续年报的相关函证工作预计能够有效开展。
4、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2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目前,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2021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截至报告期末净资产为仍未负值,且比上一年度末减少87.06%。若公司2022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仍为负值或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此外,公司还存在以下风险事项:
1、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2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目前,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2、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奇信”变更为“*ST奇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3、因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六)款规定“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4、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4),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奇信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建工”)收到了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奇信建工在“反山棚改项目”地下室底板混凝土结构钢筋工程施工时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对奇信建工罚款人民币4,954,400元。奇信建工已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5、公司目前处于预重整阶段,预重整能否成功,以及法院后续是否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均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法院受理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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