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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康为世纪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康为世纪员工资管计划”)。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49.35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235.5687万股,配售结果如下: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主体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2、投资数量及金额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116.4513万股)。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最终获配股数931,611股,最终获配股数占发行总股数的比例为4.00%,最终获配金额为45,630,306.78元,初始缴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股数对应的金额的多余款项依据缴款原路径退回。
3、限售期限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2022年9月,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10%。
康为世纪员工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康为世纪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年9月9日
募集资金规模:7,01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康为世纪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比例如下: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佣金和相关税费。
注3:未凡医学全称为上海未凡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泰州健为医学检验实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提供的各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10名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以上10名份额持有人均在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中任职,且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资格。
2、参与数量
康为世纪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规模的10%,即2,329,027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7,01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康为世纪员工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人民币7,010.00万元,最终获配股数1,424,076股,获配金额为70,099,998.69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初始缴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股数对应的金额的多余款项依据缴款原路径退回。
3、限售期限
康为世纪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康为世纪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329.0278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8.9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40.80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
五、市净率:2.8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1.20(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7.20元(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14,075.78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0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749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10月20日止,公司完成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329.0278万股的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98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114,075.78万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所有股票发行费用人民币8,645.4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430.36万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8,645.43万元(含增值税)。根据《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749号),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费用均为含增值税金额。发行上市手续费等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05,430.36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20,695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对上述报表及其附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887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至6月和2022年4至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1605)。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2年1-9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22年10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9月财务报告〉的议案》。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9月的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以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22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年1-9月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注1: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由此导致的加总、比值、变动等数据出现误差均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22年1-9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87,084.82万元,较2021年末增幅为34.23%;流动资产为61,347.34万元,较2021年末增幅为40.01%;流动负债为9,693.93万元,较2021年末增幅为60.48%;资产负债率(合并)为18.55%,较2021年末上升了3.06个百分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70,459.76万元,较2021年末增幅为28.51%。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及业绩水平的提升,公司的资产及负债规模保持稳定的增长态势。
2022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795.33万元,较2021年1-9月同比增长68.70%;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4,525.67万元和13,852.74万元,较2021年1-9月同比增长68.05%和77.01%。2022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实现较快增长,主要原因系公司市场拓展工作稳步进行,各项业务持续推进,以及国内新冠疫情的常态化防控和全球新冠变异毒株传播持续发酵,使得分子检测相关产品的需求仍较为旺盛,带动了公司业绩的显著提升。
2022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954.37万元,较2021年1-9月同比增长153.92%,主要系公司业绩规模增长使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所致。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供应商和供应价格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在研产品的研发工作有序进行,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康为世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承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已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稿,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中信证券为康为世纪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杨凌、姜浩,具体情况如下:
杨凌先生: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先后负责或参与威帝股份、海伦哲、苏文电能、华依科技等IPO项目;天成控股、银河生物、长航油运、国栋建设、维尔利、广汇汽车、强力新材等再融资项目。
姜浩先生: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主要负责或参与京运通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智慧松德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锁定、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自本人所持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
(5)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6)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控股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康为共创、康为同舟、康为共济和康为众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其他股东泰州产投、毅达创投、中小基金、人才创投、松禾创投、分享投资、起因投资、翠湖投资、上海越亦、陈洪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间接持股的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王冬云、王金花、王秋香、张燕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公司董事程贝扬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④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⑤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戚玉柏承诺
①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前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2021年7月21日(即康为同舟完成本人受让财产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④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⑤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庄志华和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殷剑峰承诺
①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前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2021年7月21日(即康为同舟完成本人受让财产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④自本人所持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
⑤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4)公司监事高晋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③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5)公司监事陈胜兰、顾婷承诺
①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前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2021年7月21日(即康为同舟完成本人受让财产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③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夏红承诺
①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2021年7月21日(即康为同舟完成本人受让财产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④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⑤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7)公司核心技术人员Jun Ma承诺
①就本人通过康为共济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2021年8月3日(即康为共济完成本人受让财产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前述锁定期满后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③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控股股东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康为共创、康为同舟、康为共济和康为众志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泰州产投、毅达创投、中小基金、人才创投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在本企业作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1、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4、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还应遵循下列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措施预案执行。
5、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不包括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①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和现金分红(税后,下同)的1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将严格依照《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三、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已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机构如因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提升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通过加快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并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了相关承诺,为确保该等承诺的履行,现就未能履行前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二)控股股东承诺
(1)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企业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康为共创、康为同舟、康为共济和康为众志,以及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泰州产投、毅达创投、中小基金、人才创投的承诺
(1)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企业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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