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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73         证券简称:盟科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ZHENGYU YUAN(袁征宇)、董事兼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董事会秘书李峙乐、董事兼副总经理兼首席临床官袁红、副总经理兼首席技术官王星海、副总经理赵东明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0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0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8.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0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972.79万元,并于2022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为65,521.0084万股,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 股东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核心技术人员)李峙乐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在符合第一条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6)上述第(4)和第(5)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放弃履行。

  (7)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股东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袁红、王星海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在符合第一条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6)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7)上述第(4)和第(5)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放弃履行。

  (8)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 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非核心技术人员)赵东明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6)上述第(4)和第(5)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放弃履行。

  (7)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 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同时为核心技术人员)ZHENGYU YUAN(袁征宇)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6)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7)上述第(4)和第(5)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放弃履行。

  (8)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2年10月21日收盘,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8.16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ZHENGYU YUAN(袁征宇)、董事兼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董事会秘书李峙乐、董事兼副总经理兼首席临床官袁红、副总经理兼首席技术官王星海、副总经理赵东明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88373         证券简称:盟科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1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抗耐药菌新药MRX-8

  完成美国I期临床试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抗革兰阴性耐药菌新药MRX-8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下开展的首个人体I期临床试验已于近期完成。公司在数据清理、盲态数据审核、数据库锁定等流程后,已经完成了临床试验报告。研究结果显示MRX-8在预计的临床治疗剂量下,对于美国健康受试者具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和符合预期的药代动力学特性。

  本次抗革兰阴性耐药菌新药MRX-8 的I期临床试验结果事项对公司近期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临床试验情况

  根据公司和美国威斯康辛大学David R. Andes教授合作完成的关于MRX-8体内和体外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学(PK/PD)研究(发表于Antimicrobial Agents and Chemotherapy, 2020, 64(11), e01517),MRX-8药物暴露量(AUC)与其抗菌疗效密切相关。在本次美国I期临床试验中,在预计临床治疗剂量1mg/kg、一天两次给药后,试验获得了MRX-8在人体内的药物暴露量数据,并根据上述研究预计该暴露量可望对大肠杆菌、绿脓杆菌和鲍曼不动杆菌等引起的感染达到理想的疗效。同时,在探索性的高剂量给药情况下,试验也积累了肾损伤的发生数据。

  MRX-8在中国已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并已启动了评估中国健康受试者静脉输注 MRX-8 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 I 期临床试验。公司将在完成中国I期临床试验后,结合前述美国I期临床试验结果,决定后续的临床开发策略。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按照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指导原则,结合国内外临床治疗实践,组织实施好后续临床试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新药研发风险大、投入高、周期长,尚需开展系列临床研究并经国家药品审评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上市,其临床研究进度、研究结果及后续能否获批上市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未来业务开拓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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