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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票代码:603306                                股票简称:华懋科技

  

  上市公司名称: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懋科技

  股票代码:60330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艳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弄**号**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蒋昶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中路**号**幢**室

  权益变动性质:通过受让合伙企业份额引起的股票权益增加

  签署日期:2022年10月19日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名称:陈艳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弄**号**室

  身份证号:3201061973********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弄**号**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名称:蒋昶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中路**号**幢**室

  身份证号:3204021970********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中路**号**幢**室

  二、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关系的说明

  陈艳与蒋昶系夫妻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蒋昶为新点基石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新点基石39.09%份额,新点基石持有公司7.05%的股权,新点基石与公司的控股股东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阳华盛”)于2020年8月21日签订《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16日,新点基石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全权委托东阳华盛行使。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华懋科技企业价值及行业前景的预测,长期看好公司未来发展,通过受让新点基石合伙企业份额,间接取得华懋科技的权益。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艳受让新点基石0.11%的合伙企业份额,并担任新点基石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蒋昶原持有新点基石39.09%的合伙企业份额,本次受让新点基石27.99%的合伙企业份额,合计持有新点基石67.08%的合伙企业份额,为新点基石有限合伙人。本次权益变动同时,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国投”)拟受让新点基石32.81%的合伙企业份额,为新点基石有限合伙人,本次权益变动前,东阳国投为公司控股股东东阳华盛的有限合伙人,持有东阳华盛76.19%份额。

  陈艳与蒋昶系夫妻关系,故新点基石由陈艳与蒋昶共同控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艳、蒋昶通过控制新点基石,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总数21,876,7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5%。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普通合伙份额和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1、协议签约方

  转让方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转让方二:芜湖远澈方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受让方一:陈艳

  受让方二:蒋昶

  标的企业:宁波新点基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本次财产份额转让

  在东阳国投根据其作为财产份额受让方参与签署的《份额转让协议》项下约定支付完毕所有财产份额转让价款后:

  (1)转让方一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500,000元转让予受让方一并退出新点基石。鉴于前述财产份额对应的出资尚未实缴,因此各方同意,前述财产份额的转让对价为零元。前述财产份额对应的500,000元出资义务,由受让方一在交割日后履行。受让方一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受让前述财产份额。

  (2)转让方二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128,905,349.68元转让予受让方二并退出新点基石。鉴于转让方二已通过获得减持收益收回前述财产份额对应的全部128,905,349.68元实缴出资,因此各方同意,前述财产份额已实际归属于受让方二,受让方二无需再支付任何对价。受让方二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受让前述财产份额。

  各方同意,自上述财产份额转让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交割后(具体见下文),受让方一成为新点基石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受让方二成为新点基石的有限合伙人。

  3、财产份额转让交割及后续

  在东阳国投已按照《份额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期向转让方二支付完毕全部财产份额转让价款的前提下(东阳国投付款当日称为“付款日”),付款日后,各方应互相配合,办理完毕财产份额转让所需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明确起见,包括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的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变更以及合伙协议变更)(完成前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交割日”)。

  各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财产份额转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份额转让协议》

  1、协议签约方

  转让方:芜湖远澈方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受让方: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宁波新点基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及价款支付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财产份额转让予受让方并退出新点基石,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98,581,343.27元。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受让前述财产份额。

  3、违约责任

  若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则受让方应当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0.3‰)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转让方已足额收到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止。

  各方同意,如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则转让方有权书面(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受让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对此转让方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针对本次份额转让的有关承诺

  2022年10月18日,陈艳及蒋昶签署了《关于宁波新点基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事项的有关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东阳华盛与宁波新点签署的《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及《关于<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下合称“一致行动协议”)在其约定的期限内持续有效。

  2、除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外,宁波新点作为一致行动人收购华懋科技期间及作为华懋科技股东期间出具的其余相关说明、承诺、声明等文件在其约定的期限内持续有效。

  3、未来,若根据华懋科技的实际情况,需要宁波新点出具相关文件的,本人及宁波新点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配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2022年10月19日,新点基石将其持有的公司共计6,234,413股股票质押给了东阳国投,系本次份额转让的相关交易安排。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编号:2022-073)

  四、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蒋昶为有限合伙人,除新点基石前六个月存在卖出上市公司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没有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它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信息披露人一):陈艳

  声明人(信息披露人二):蒋昶

  2022年10月1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报告书文本;

  3、《普通合伙份额和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份额转让协议》、《关于宁波新点基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事项的有关承诺》;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陈艳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蒋昶

  2022年10月19日

  

  股票代码:603306                                股票简称:华懋科技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懋科技

  股票代码:603306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F3198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远洋国际中心A座3层301

  权益变动性质: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引起的股票权益减少

  签署日期:2022年10月19日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MW2P66

  法定代表人:李国举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F3198

  经营期限:2019年4月2日至2039年4月1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 财务咨询,会务服务,广告的制作、代理、发布,企业品牌管理、策划,经济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公关活动策划,供应链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远洋国际中心A座3层30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远洋资本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远澈管理100%股权份额,具体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远澈管理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点基石持有公司7.05%的股权,新点基石与公司的控股股东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阳华盛”)于2020年8月21日签订《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16日,新点基石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全权委托东阳华盛行使。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远澈管理基于其自身经营需要,转出其持有的全部新点基石合伙企业份额,并不再担任新点基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本次权益变动后,远澈管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任何权益。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远澈管理作为新点基石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21,876,7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5%。本次权益变动后,远澈管理将其持有的新点基石0.1086%的合伙企业份额全部转让给自然人陈艳,并不再担任新点基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远澈管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任何权益。此外,本次权益变动同时,新点基石的有限合伙人芜湖远澈方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澈方瑾”)将其持有的15,109.465万元份额、12,890.0535万元分别转让给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国投”)及蒋昶,转让完成后,远澈方瑾不再持有上市公司任何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普通合伙份额和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1、协议签约方

  转让方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转让方二:芜湖远澈方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受让方一:陈艳

  受让方二:蒋昶

  标的企业:宁波新点基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本次财产份额转让

  在东阳国投根据其作为财产份额受让方参与签署的《份额转让协议》项下约定支付完毕所有财产份额转让价款后:

  (1)转让方一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500,000元转让予受让方一并退出新点基石。鉴于前述财产份额对应的出资尚未实缴,因此各方同意,前述财产份额的转让对价为零元。前述财产份额对应的500,000元出资义务,由受让方一在交割日后履行。受让方一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受让前述财产份额。

  (2)转让方二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128,905,349.68元转让予受让方二并退出新点基石。鉴于转让方二已通过获得减持收益收回前述财产份额对应的全部128,905,349.68元实缴出资,因此各方同意,前述财产份额已实际归属于受让方二,受让方二无需再支付任何对价。受让方二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受让前述财产份额。

  各方同意,自上述财产份额转让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交割后(具体见下文),受让方一成为新点基石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受让方二成为新点基石的有限合伙人。

  3、财产份额转让交割及后续

  在东阳国投已按照《份额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期向转让方二支付完毕全部财产份额转让价款的前提下(东阳国投付款当日称为“付款日”),付款日后,各方应互相配合,办理完毕财产份额转让所需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明确起见,包括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的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变更以及合伙协议变更)(完成前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交割日”)。

  各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财产份额转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份额转让协议》

  1、协议签约方

  转让方:芜湖远澈方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受让方: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宁波新点基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及价款支付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财产份额转让予受让方并退出新点基石,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98,581,343.27元。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受让前述财产份额。

  3、违约责任

  若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则受让方应当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0.3‰)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转让方已足额收到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止。

  各方同意,如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则转让方有权书面(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受让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对此转让方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出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新点基石存在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详见上市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暨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5)

  第四节 其它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李国举

  2022年10月19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本报告书文本;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4、《普通合伙份额和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份额转让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李国举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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