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9 证券简称:长远锂科 公告编号:2022-06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84号)同意注册,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共计发行3,2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25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12,341,037.7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37,658,962.2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0月1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2648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五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五矿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五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三、《四方/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甲方或甲方一、甲方二)与相关商业银行(乙方)、中信证券(丙方)、五矿证券(丁方)签署的四方/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及丁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及丁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及丁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及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及丁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及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及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及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及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峰、杨萌及乔端、施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及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十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及丁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及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及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及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及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及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及丁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及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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