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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 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6号),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同日,你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你公司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你公司提起诉讼后,你公司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该事项的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吕静,电话0531-86131752,传真0531-86106979),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相关进展,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36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股份168,350,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君合”)与中金通合系一致行动关系,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2,929,2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8%。中金通合拟被司法拍卖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68,350,168股,占中金通合、中金君合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31.01%,占公司总股本的2.48%;本次司法拍卖为其中的5,000万股。

  ● 中金通合、中金君合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金通合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中金通合通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了(2022)京02执1053号《拍卖通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拟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其所持有本公司168,350,168股股票进行司法拍卖,具体情况如下:

  一、 拍卖通知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一案,执行依据为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4244号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新潮能源168350168股股票。现拟对上述财产于2022年10月21日启动分批拍卖,以上拍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打八折作为起拍价,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具体拍卖方案详见拍卖公告)。若拍卖物流拍,继续以流拍价打八折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若两次拍卖均流拍,则以第二次流拍价为起拍价进行公开司法变卖。特此通知。”

  二、 拍卖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查询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1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12)发布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潮能源(证券代码:600777,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5000万股股票(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三、 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金通合持有公司股份168,350,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中金君合与中金通合系一致行动关系,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2,929,2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8%。中金通合拟被司法拍卖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68,350,168股,占中金通合、中金君合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31.01%,占公司总股本的2.48%;本次司法拍卖为其中的5,000万股。

  2、中金通合、中金君合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金通合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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