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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上接D97版)

  (上接D97版)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出席人员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3、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4、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上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方为有效。

  (二)登记地点及登记资料送达地点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3号    邮编:510663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联系电话:020-66818881    邮箱:ir@kingfa.com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1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委托人持普通股数”请填写委托人在股权登记日普通账户(不含融资融券账户)的持股数。

  2、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7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成都金发

  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成都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发”),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合计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2.05亿元。

  ● 截至2022年10月24日,金发科技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9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近日,金发科技分别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或“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或“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020130221011986)、《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DB220000004482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2年双中银借字第152号最高额保字001号),为成都金发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25日、2022年3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事项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新增的金融机构的融资相互提供担保,其中为成都金发预计担保额度3.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3月1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事项相互提供担保并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5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为成都金发预计担保额度6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26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本次担保金额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成都金发的担保余额为2.19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成都金发担保余额为4.24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5.26亿元,其中,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5亿元,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76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成都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袁志敏

  注册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黄甲街道付家街665号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办公用机械设备、日用化工专用设备生产、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经营业务;新材料技术咨询、转让、服务;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电子设备回收技术咨询服务;金属制品、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品);场地租赁;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管理;废旧物资回收与批发。(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成都金发100%的股权。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1、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负债情况(未经审计)

  

  注:成都金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金发科技与成都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020130221011986)

  1、 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甲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

  2、 主合同

  成都金发(下称债务人)与乙方于2022年10月11日签订编号为H020101221011180的《借款合同》。

  3、 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金额

  本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乙方依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信贷而发生的贷款债权,保证担保的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5亿元,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于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4、 保证方式

  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5、 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或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或票据贴现债权余额或办理商票保贴债权余额或押汇债权余额或信用证债权余额或保函债权余额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主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等)。

  6、 保证期间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贴,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二)金发科技与民生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DB2200000044823号)

  1、 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甲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 主合同

  (1)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成都金发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2200000083769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2)甲方同意为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权设立前主合同债务人成都金发与乙方间已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提供担保,即甲方同意将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2100000069980号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未结清业务余额转入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范围。

  3、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5,0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乙方适用的、以合理的规则和方式确定的外汇价格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计算(如适用)。涉及外币业务结算的,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4、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

  (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进出口押汇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提款日均不超过前述期间的届满日。

  (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等业务,则乙方进行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等的日期均不超过前述期间的届满日。

  (3)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不受前述期间截止日的限制。

  5、保证方式

  (1)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2)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债务人及/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其他类型的担保的,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也有权选择优先行使“其他担保”的担保权利,或选择同时行使全部或部分担保权利,乙方未选择行使/优先行使任何担保权利或放弃/变更任何担保权利顺位(如适用)或内容的,均不视为对未选择行使/优先行使的担保权利的放弃,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甲方同意放弃对任何乙方未(优先)选择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如有)。

  (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务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余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6、保证范围

  (1)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

  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①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  ②损害赔偿金;③违约金;④复利;   ⑤罚息;  ⑥利息;  ⑦本金。

  7、保证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经主合同债务人成都金发签署的《额度占用确认》确 认同意第三方占用其授信额度叙作的汇票贴现/ 转贴现/质押业务等业务品种发 生的债务。

  (三)金发科技与中国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2年双中银借字第152号最高额保字001号)

  1、 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2、 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成都金发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4、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10月24日,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3.93亿元(包含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29.31%;金发科技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3.73亿元,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29.18%。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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