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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公告编号:2022-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年初至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55.19%,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及子公司清园生态确认发电计划指标交易收入5,799.31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清园生态、新材料公司确认停业停产损失补偿和提前签约奖等收入12,026.43万元、2021年7-9月公司及子公司清园生态、新材料公司合计确认拆迁补偿款收益2,608.47万元、上年同期原材料平均价格相对较低以及受疫情影响公司产业基地所在园区下游客户需求减少等综合影响所致。

  2、 年初至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31.27%,主要系上年同期原材料平均价格相对较低以及受疫情影响公司产业基地所在园区下游客户需求减少等综合影响所致。

  3、 年初至报告期末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主要系净利润同比下降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022年3月,公司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清园生态分别与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春江街道办事处就富阳产业基地拆迁腾退签订了《江南新城工业企业拆除补充协议》。在之前签订的拆迁协议基础上,经区审计局评估,因房屋个性问题、设备个性问题和设备成新率等共性问题决定扣减拆迁补偿金共计370.47万元(其中母公司扣减300.86万元,清园生态扣减69.61万元),扣减后富阳产业基地合计将获得拆迁补偿款221,249.89万元(其中母公司150,427.20万元,新材料10,759.58万元,清园生态60,063.11万元)。截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共计收到拆迁补偿款170,150.29万元(其中母公司105,118.42万元,新材料10,759.58万元,清园生态54,272.29万元),尚有51,099.60万元未收到(其中母公司45,308.78万元,清园生态5,790.82万元,新材料已收到全部拆迁补偿款)。

  2022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水天集团发来的《关于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向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的告知函》,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室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整合重组方案〉的通知》(洪办发〔2022〕3号)文件精神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复函》(洪府办〔2022〕367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南昌市国资委将控股子公司水投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水天集团持有的富春环保20.49%股权(持股数量为177,242,920股)无偿划转至市政集团。2022年8月9日,水天集团与市政集团签署了《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市政集团系南昌市国资委控股子公司,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水天集团变更为市政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南昌市国资委。目前该股权无偿划转事项正在办理中。

  2022年9月,常安能源热电联产二期扩建项目一阶段一炉一机工程正式投运,新增装机容量25兆瓦,锅炉蒸发量180吨/小时。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万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琪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庆玉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万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琪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庆玉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公告编号:2022-034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

  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万娇、张杰、刘仁军、刘琪、胡斌: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或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重大股权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年9月,富春环保与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环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将杭州富阳渌渚环境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作价29,000万元转让给光大环保,上述事项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富春环保未及时披露。

  (二)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并披露

  2021年,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园生态)就未来清算后的权益向其股东进行预分配,其中少数股东浙江板桥清园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富阳市清园城市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少数股东)超出其持股比例提前获得清园生态分配金额5,528万元。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内将上述分配计入对少数股东的资金拆借款,在相关报告期内属于对外财务资助行为。公司未就上述财务资助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总经理兼时任董事长张杰、时任总经理刘仁军、董事会秘书胡斌对重大股权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万娇、总经理张杰、财务总监刘琪、董事会秘书胡斌对2021年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披露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万娇、张杰、刘仁军、刘琪、胡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汲取教训,强化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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