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2-07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了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有关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72)。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A股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80,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2,0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14%;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40,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为避免疑义,本公告的“公司债权人”并不包含“本公司子公司的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申报债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2月9日期间,每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楼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叶德隆、袁蔼铃
邮政编码:519090
联系电话:0756-8135888
传真号码:0756-8891070
3、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2-07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股,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风险提示: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一、回购股份方案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基于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80,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20,000,00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14%;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40,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000,00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受限于下列第(1)及(2)条的规定,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部分A股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经本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后的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除非本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延续本次回购方案);
④在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上,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修改本次回购方案。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7、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本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
8、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5)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6)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五、通知债权人及开立回购专用账户的情况
1、本次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事宜通知债权人。
2、开立回购专用账户的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六、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已于2022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
七、风险提示
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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