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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风证券

  股票代码:601162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东湖国贸中心A栋

  股份变动性质:签署一致行动导致表决权增加

  签署日期: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一致行动已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决策完成,并同步签署完毕一致行动协议,后续待报送相关国资部门批准完毕后,报送证监会核准。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架构

  湖北省财政厅持有宏泰集团100%的股权,为宏泰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湖北省财政厅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宏泰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100%

  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湖北省财政厅持有宏泰集团100%的股权,为宏泰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宏泰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宏泰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湖北省财政厅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是湖北省属唯一金融服务类企业。宏泰集团由原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北省融资再担保集团、中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公司等多家金融类、要素类企业整合组建。截至2021年末,宏泰集团注册资本80亿元,资产总额约614亿元,共有15家子企业,5家重要非全资子企业。近年来,宏泰集团聚焦金融服务主业,抢滩湖北金融高地,先后布局银行、证券、保险、资管等领域,是湖北银行第一大股东、国华人寿第五大股东、航天金租第五大股东、长江证券第七大股东,并逐步通过促进旗下子公司等类金融企业提质发展,并购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牌照,打造全牌照的省级金融控股集团架构。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2年2月28日,“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注:上表相关财务数据均摘自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审计报告》。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涉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宏泰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宏泰集团的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宏泰集团未持有任何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在境内直接或间接持股大于5%的上市公司(除天风证券外)简要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湖北省财政厅除通过宏泰集团间接持股外,不存在直接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宏泰集团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除天风证券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湖北省财政厅除通过宏泰集团间接持股外,并无控制或持有5%以上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2022年初,湖北省委、省政府集中部署实施了湖北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宏泰集团在此次改革中按要求完成了出资人变更。

  2022年1月12日,湖北省委印发《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22]1号),明确出资人变更事项。

  2022年2月15日,湖北省国资委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同意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和出资人的批复》,明确同意宏泰集团出资人由湖北省国资委变更为湖北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9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变更履行湖北宏泰集团出资人职责部门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明确同意对宏泰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

  除此之外,宏泰集团近两年未发生过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宏泰集团作为湖北省委国资国企改革后唯一一家省级金融服务类企业,以金融投资为主责主业。基于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金融工作部署、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发展的角度,控股天风证券对于丰富自身金融牌照、做大做强金融主业角度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宏泰集团及旗下权属企业的各类金融诉求能够有效打开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空间,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提高双方在湖北地区的影响力和资源整合能力。此外,为了更好地支持上市公司业务稳定发展,深化湖北区域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宏泰集团通过与武汉商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从而实现业务高效协同,打造资源与优势互补,为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强上市公司市场综合竞争力提供全方位支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未制定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宏泰集团与武汉商贸已签署完毕《一致行动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生效事项尚需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二)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宏泰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交易经营者集中审查批准(如需)。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宏泰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80,087,537股股份,占总股本的7.85%,为流通A股。

  此外,2022年9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宏泰集团、联发投集团及联投集团签署《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99%股份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由联发投集团将持有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9,359,753股股份(占天风证券总股本的5.99%)协议转让给联投集团,再由联投集团将标的股份无偿划转至宏泰集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已完成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后续待湖北省有关国资部门审批完毕后,报送证监会核准。

  本次权益变动前,武汉商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760,988,942股股份,占天风证券总股本的8.78%,为流通A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宏泰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武汉商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变。

  待上述宏泰集团与联发投集团及联投集团完成5.99%的天风证券股份过户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宏泰集团将实际持有天风证券1,960,436,232股表决权,占天风证券总表决权的22.62%,成为天风证券的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宏泰集团与武汉商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未来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需要由上市公司股东、董事就任何事项进行会议召集、提案、表决时,武汉商贸与宏泰集团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见表示,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以宏泰集团意见为准,以巩固宏泰集团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主要内容

  2022 年 10月19日,宏泰集团与武汉商贸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宏泰集团

  乙方:武汉商贸

  第一条 一致行动的确认

  双方确认,在未来天风证券公司治理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需要由公司股东、董事行使股东或董事权利时,乙方将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以甲方意见为准,以巩固甲方在天风证券的控股股东地位。

  第二条 一致行动的行使

  2.1 董事会层面的一致行动。乙方委派的董事(本协议所指乙方一致行动董事包括现有及未来由乙方委派的全部董事)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时,应与甲方委派的董事保持一致。

  2.2 股东大会层面的一致行动。乙方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应与甲方股东代表保持一致。

  2.3 其他职权的一致行动。乙方委派的董事、乙方及其股东代表在行使根据法律法规及天风证券《公司章程》规定享有的其它职权时应保待与甲方委派的董事、甲方及其股东代表保持一致行动。

  2.4 乙方委派的董事与甲方委派的董事,乙方及其股东代表与甲方及其股东代表,若不能就一致行动达成统一意见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若双方无法在行使职权之前达成一致意见,分别以甲方委派的董事及甲方、甲方股东代表意见为准。

  2.5 甲方委派的董事、甲方及其股东代表不得作出明显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决策及提案,否则,乙方有权就该事项不受本协议前述条款的约束。

  第四条 公司治理

  甲方不对乙方在天风证券本届董事会的2名董事提出改选或罢免要求,上述董事在任职期间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与甲方委派董事保持一致行动。

  第七条 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7.1 本协议约定一致行动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到期后自动终止。

  7.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达成如下全部条件后生效:

  (1)依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甲方取得天风证券控制权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批复;

  (2)本次天风证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所涉及的一致行动人武汉商贸持有的天风证券760,988,942股股份(占天风证券总股本的8.78%)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宏泰集团与武汉商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涉及支付对价和价款安排。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促使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上述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更换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具体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更换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明确具体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现有公司章程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等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业务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尊重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不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违法干预上市公司上述人事任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兼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保证上市公司在劳动、人事管理体系方面独立于承诺人。

  (二)资产完整

  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及住所,并独立于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三)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四)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经营业务方面能够独立运作;保证除合法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到损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财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个银行账户,保证上市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兼职及领取报酬。

  上述承诺于承诺人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风证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期货经纪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以及海外业务等,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尽力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并按照有关法规,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宏泰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未来为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4、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本公司承担。

  5、上述承诺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企业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2年3月31日,宏泰集团与人福医药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受让人福医药持有的680,087,537股股份,占天风证券总股本的7.85%,为流通A股。2022年8月22日,该笔交易获得证监会批复同意。2022年9月26日,天风证券收到宏泰集团、人福医药转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主要股东变更的股份过户已经完成。

  2022年9月30日,联发投集团与联投集团、宏泰集团签署《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99%股份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由联发投集团将持有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9,359,753股股份(占天风证券总股本的5.99%)协议转让给联投集团,再由联投集团将标的股份无偿划转至宏泰集团(详见天风证券公告之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份增加)-10月12日)。联投集团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向联发投集团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

  除此之外,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财务状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2019年、2020年及2021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E22516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ZE21143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E2075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2021年审计报告号分别为信会师报字[2020]第ZE22516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ZE21143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E20754号,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宏泰集团(原为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及2021年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注:表中加△项目为金融类企业专用;带#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加☆项目为执行新收入/新租赁/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适用。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四)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一致行动协议》等;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交易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说明;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说明;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2022 年 10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2022 年10月24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李峰

  财务顾问主办人:刘昊  张子豪  陈巍锋

  财务顾问: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22 年10月24日

  附表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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