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2-07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鑫科”)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和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铜业”)分别为广西鑫科提供担保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广西鑫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000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5,000万元);鑫科铜业实际为广西鑫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000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5,000万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36,005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10,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08.01%。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2年10月25日,公司和鑫科铜业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崇左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广西鑫科自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25日期间内与中国银行崇左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分别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广西鑫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000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5,000万元);鑫科铜业实际为广西鑫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000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5,000万元)。
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八届十八次董事会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3、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铜基合金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稀有及贵金属材料(不含金银及制品)、特种材料、电工用铜线坯及各类束绞线、电工材料及其它新材料生产、开发、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以及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4、法定代表人:杨春泰
5、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905号04室
6、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7、股权结构: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鑫科材料与中国银行崇左分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3、债务人名称: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5,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之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二)鑫科铜业与中国银行崇左分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3、债务人名称: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5,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之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八届十八次董事会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22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调整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的实际资金需要,上述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银行融资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司和鑫科铜业分别为广西鑫科提供担保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在人民币236,500万元额度范围内对外提供担保(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2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银行授信为鑫科铜业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额度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额度人民币1,5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87.8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七、备查资料
1、公司与中国银行崇左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鑫科铜业与中国银行崇左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广西鑫科2021年度财务报表,2022年6月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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