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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年初至报告期末,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2,784.24万元,同比增长16.55%,新承接订单较去年同期增长约90%,公司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业务取得了显著的增长。但受国内疫情影响,项目开工情况及国内外物流运输均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造成项目实施进度有所延误,导致公司确认收入延后,对公司三季度业绩有一定影响。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孙志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德伦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文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孙志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德伦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文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孙志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德伦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文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3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案件二均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的金额为2,500.00万元、案件二涉案的金额为质保金5,148,017.00元,以及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355,316.44元(暂计算至2022年8月30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已就案件一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于近日就广州瑞北与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菲克”)的承揽合同纠纷向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长沙法院送达的《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2)湘0121民初14335号]。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公司子公司广州瑞北于近日就广州瑞北与广汽菲克的买卖合同纠纷向长沙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长沙法院送达的《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2)湘0121民初14338号]。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99429165A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188号

  被告: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壮立

  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7178845444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映霞路18号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52109080002的《设备采购合同》、编号为AMEX200001的《设备采购合同》;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上述两份《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所有机器设备;

  3.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损失25,000,00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25,000,0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1年7月16日及2021年9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AMEX200001、252109080002,以下并称“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6,200,191.92元、55,935,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开展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改造项目的工作成果。

  根据合同附件一《设备采购标准条款》第13.1条约定:设备的所有权在被告出具“验收合格证”时,或者在签署“最终验收检测报告”后二十五(25)个工作日后(“最终验收检测报告”中应记载“设备”“合格”,并已提交第 12.5 条规定的“承包商技术文件”)才从原告转移给被告,目前合同项下的设备所有权仍属原告所有。

  2022年7月18日,被告股东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广汽集团和Stellantis正在协商有序终止合资公司,并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广汽菲克的相关事宜。

  2022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致供应商伙伴的告知函》,告知原告将终止广汽菲克业务。

  鉴于被告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原告已及时通知被告中止合同的履行,并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但被告仍未恢复履行且又不能提供适当的担保。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20%,剩余款项至今未进行支付。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存在先期违约的情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等规定。因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案件二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99429165A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188号

  被告: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壮立

  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7178845444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映霞路18号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5,148,017.00元;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以逾期支付质保金为基数,从质保期满次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上浮50%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8月30日为355,316.44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三份《设备采购合同》(以下并称“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APMX160030、APMX170056、APMX170050)。根据前述合同第3.4条约定,质保金为设备价格的5%。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至最终验收款即合同总价的95%,现上述五个项目的质保期均已届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质保期到期日后六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项下的5%质保金合计5,148,017.00元,但被告逾期支付至今,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原告遭受巨大损失,原告依据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等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广州瑞北已就案件一向长沙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4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原告”)为案件的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的金额为29,840,000元(未含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已在2021年审计报告中分别对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计提专项坏账准备。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判决结果尚未生效,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上述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一审民事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公司将提起上诉,依法维权。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因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观致西安”“第三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合同编号:GZXA-2022-02-01)约定的付款计划履行全部付款责任,广州瑞北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起诉担保人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投资”“被告”)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宝能投资向罗湖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解除涉案《和解协议》,因本案处理结果与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观致西安”)有利害关系,罗湖法院依法追加观致西安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2022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分别披露的《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2-028)、《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广州瑞北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303民初11549号],主要内容如下:

  罗湖法院认为,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原、被告以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在涉案《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第三人逾期支付了第一、二期应付款项,协议中对两被告超过期限的付款做出了约定,本院认为第三人付款尚在合理期限内。原告在收到款项后并未及时撤诉及申请解封,导致目前涉案的两份合同尚在诉讼过程中,罗湖法院认为,保证合同属从合同,其保证责任范围受主合同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期限等各因素影响,因涉案的两份主合同尚在诉讼过程中,在(2021)陕04民初87号以及(2021)陕0404民初596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对债权的数额以及支付时间均作出了更改,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上述《和解协议》时依据的主合同事实以及债权金额已经发生重大改变,被告宝能投资请求解除《和解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时间应当为被告宝能投资的反诉状送达至原告之日即2022年8月10日,对被告宝能投资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两被告按照原《和解协议》承担保证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被告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于2022年8月10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191671元,反诉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已在2021年审计报告中分别对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计提专项坏账准备。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判决结果尚未生效,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上述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公司对本次诉讼后续工作的安排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一审民事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公司将提起上诉,依法维权。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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