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3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22年10月1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6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3名,亲自出席董事13名,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刘建军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对本行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自查,本行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为持续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标准,提升资本充足水平,促进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本行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董事会逐项审议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具体方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发行的证券种类和面值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为本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50亿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规模以经相关监管部门最终核准的发行方案为准。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法律、行政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本行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本行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或董事长、行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对象。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行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的资格及持股比例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以下价格孰高者:
1.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本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 发行前本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若本行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及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或董事长、行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和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届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或董事长、行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六)发行数量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6,777,108,433股(含本数),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若本行股票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或董事长、行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上限、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及发行价格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七)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的本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因本行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有新的规定,届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或董事长、行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八)上市地点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十)决议有效期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逐项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须经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并以前述监管机构最终核准的方案为准。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六、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七、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八、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本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建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或董事长、行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市场环境和本行具体情况制定、调整、修改、补充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对象、发行价格等事项以及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股东回报规划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其他内容;
(二)起草、修改、签署并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申请、相关报告或材料,以及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上市等手续,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三)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修改、补充、签署、执行、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聘请中介机构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四)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适时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提交公司治理流程决策后,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五)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
(六)在遵守届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等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七)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新的规定、或有关监管机构对此提出修改要求的情形下,进一步分析和论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本行即期回报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八)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前提下,代表本行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恰当和合适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 关于提名温铁军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温铁军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温铁军先生的任期将于2022年10月28日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现提名温铁军先生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将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通过。温铁军先生的董事任职期限3年,新的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温铁军先生的薪酬事项建议继续按照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有关决议执行。
温铁军先生的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见本公告附件二。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提名钟瑞明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钟瑞明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钟瑞明先生的任期将于2022年10月28日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现提名钟瑞明先生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将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通过。钟瑞明先生的董事任职期限3年,新的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钟瑞明先生的薪酬事项建议继续按照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有关决议执行。
钟瑞明先生的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三,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见本公告附件四。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关于提名潘英丽女士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潘英丽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潘英丽女士的任期将于2022年12月22日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现提名潘英丽女士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将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通过。潘英丽女士的董事任职期限3年,新的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潘英丽女士的薪酬事项建议继续按照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有关决议执行。
潘英丽女士的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五,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见本公告附件六。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 关于提名唐志宏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傅廷美先生的任期已于2022年8月11日届满六年,不能继续连任。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名唐志宏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将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通过,选举通过后将报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唐志宏先生的董事任职期限3年,自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自唐志宏先生任职之日起,傅廷美先生因任职时间满六年将不再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
唐志宏先生的薪酬事项建议按照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有关决议执行。
唐志宏先生的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七,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见本公告附件八。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1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一)执行董事薪酬清算方案
张学文、姚红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非执行董事薪酬清算方案
韩文博、陈东浩、魏强、刘悦、丁向明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清算方案
傅廷美、温铁军、钟瑞明、胡湘、潘英丽董事对本项议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本行2021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请见本公告附件九。
十五、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审部门负责人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本行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清算方案请见本公告附件十。
十六、 关于提请召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会议决议于2022年11月11日(周五)召开本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温铁军先生简历
温铁军,男,中国国籍,1951年出生,获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2019年10月起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等职务。现任西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学院执行院长,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粮食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商务部、民政部、林业局、北京市、福建省等省部级顾问和政策咨询专家,以及新疆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温铁军先生与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不存在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形。
附件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温铁军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温铁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温铁军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三
钟瑞明先生简历
钟瑞明,男,中国籍香港永久居民,1951年出生,获香港城市大学荣誉社会科学博士学位,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1998年获任香港特区政府太平绅士, 2000年获授香港特区政府金紫荆星章。2019年10月起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主任,香港城市大学校董会主席,世茂国际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香港房屋协会主席,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香港特区政府土地基金信托行政总裁,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茂酒店及金茂(中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旭日企业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公司外部董事等职务。现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美丽华酒店企业有限公司、中国海外宏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全国政协委员以及香港城市大学副监督。
钟瑞明先生与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不存在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形。
附件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钟瑞明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钟瑞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钟瑞明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五
潘英丽女士简历
潘英丽,女,中国国籍,1955年出生,获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经济博士学位。自2019年12月起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等职务。现任上海交通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基地潘英丽工作室首席专家、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英丽女士与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不存在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形。
附件六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潘英丽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潘英丽,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潘英丽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七
唐志宏先生简历
唐志宏,男,中国国籍,1960年出生,获吉林大学文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教育处副处长、稽核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辽宁锦州市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党组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分局局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副行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部副主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部党委书记、主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现任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唐志宏先生与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不存在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形。
。
附件八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唐志宏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唐志宏,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唐志宏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九
2021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
根据本行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安排,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行董事2021年度税前薪酬的其余部分披露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1.本行2021年年度报告已披露本行董事的部分薪酬情况,上表披露薪酬为报告期内全部应发税前薪酬(不含2021年度发放的以往年度绩效年薪)其余部分。
2.相关董事的税前薪酬中,部分绩效年薪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为3年,每年支付比例为1/3。如在规定期限内相关人员出现本人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本行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止付部分或所有未付金额;情节严重的,本行将追索已发放的相关薪酬。
3.2021年,非执行董事韩文博、陈东浩、魏强、刘悦、丁向明先生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4.已离任的原董事长、非执行董事张金良先生离任前在本行的控股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2021年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5.已离任的原执行董事、行长郭新双先生离任前在本行的控股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2021年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6.已离任的原非执行董事刘尧功先生2021年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7.本行董事的任期请参见本行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
附件十
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清算方案
根据本行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安排,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行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税前薪酬的其余部分披露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1.本行2021年年度报告已披露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部分薪酬情况,上表披露薪酬为报告期内全部应发税前薪酬(不含2021年度发放的以往年度绩效年薪)其余部分。2.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前薪酬中,部分绩效年薪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为3年,每年支付比例为1/3。如在规定期限内出现上述人员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本行将对部分或所有未付金额不予支付。
3.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请参见本行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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