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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星期三)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彩田路西京地大厦10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温志平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董事陈泽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6、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1日(星期五);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1,616,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6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397,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21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30,219,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92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30,21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20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0%;反对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81,397,013 股)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1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0%;反对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794%;反对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0%;弃权4,0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66%,关联股东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81,397,013 股)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1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794%;反对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0%;弃权4,0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6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珂豪律师及杨翊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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