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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99          证券简称:晨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5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2年10月21日以纸质文件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益平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公司在突发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修订能够更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修订不会导致限制性股票提前解除限售,不存在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899         证券简称:晨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7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18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2,000万股的1.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及所属品牌书写工具、学生文具、办公文具及其他产品等的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新业务主要是发展办公一站式服务平台晨光科力普、零售大店晨光生活馆、九木杂物社以及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晨光科技。

  (二)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现任(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现任(第五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陈湖文先生、陈湖雄先生、陈雪玲女士、付昌先生,独立董事章靖忠先生、陈靖丰先生、潘飞先生。

  2、监事会构成

  公司现任(第五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朱益平女士,监事韩连花女士,监事张朝花女士。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5人,分别是:陈湖雄先生、陈雪玲女士、付昌先生、全强先生、周永敢先生。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1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2,000万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5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8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2.57%;预留1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7%,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7.43%。

  预留部分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召开董事会授予。届时须确定预留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该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披露激励对象的人数,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43人,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人数5652人的6.10%。

  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披露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六)如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得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情形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4.10元。

  (二)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24.1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22.55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可以解锁的份额挂钩个人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当期解锁份额=目标解锁数量×个人层面考核系数。

  个人层面考核系数依据以下情况确定:

  (1)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优秀,且达成挑战目标,则个人层面考核系数为1。

  (2)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且挑战目标考核达到门槛值及以上,则根据分别的完成情况确定个人层面考核系数,对应系数区间为[0,1)。经考核,该批次无法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且挑战目标考核未达成门槛值要求,则个人层面考核系数为0,该批次限制性股票目标解锁数量均无法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相关考核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加强公司的竞争力,公司拟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净利润增长率的组合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志,并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为以公司2019年度为基数,2020、2021、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45%、7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34%、66%。

  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市场推广投入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 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晨光文具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首次授出限制性股票(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首次授予部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6、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7、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限制性股票应终止行使。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执行。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额。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以上具体会计处理以年审会计师审定结果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特此公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899         证券简称:晨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9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6:00,其中法定节假日不接受现场送达)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潘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潘飞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潘飞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潘飞先生:1956年出生,男,中国国籍,管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会计学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管理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上海市成本研究会副会长、《新会计》特聘编审。

  潘飞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股份代持等代他人征集的情形。潘飞先生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 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潘飞先生于2022年10月26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对《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投了同意票,同意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此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公司在突发新冠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经营环境及实际情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调整能更有效地将员工利益、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结合在一起及进一步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1月15日13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5日。

  公司本次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千帆路288弄5号楼

  (三)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8)。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2年11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6:00,其中法定节假日不接受现场送达)。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千帆路288弄5号楼

  收件人:白凯

  邮政编码:201612

  联系电话:021-57475621

  传真:021-5747562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潘飞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潘飞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899          证券简称:晨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4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2年10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表决截止时间为10月26日中午12时,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董事付昌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899         证券简称:晨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6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并相应修订《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0年4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5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5、2020年5月29日,公司向33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7,427,600股限制性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6、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1年5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71,410股,剩余限制性股票7,056,190股。

  10、2021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年6月3日,公司向119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合计689,400股限制性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12、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2年5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812,540股,剩余限制性股票4,922,670股。

  15、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方案

  (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二)延长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并调整解除限售期

  

  (三)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

  因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延长一年,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

  单位:万元

  

  调整后:

  单位:万元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数据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公司实际会计成本,最终会计数据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原因

  2022年上半年全国部分省市尤其是上海市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新冠疫情,公司总部和生产基地位于上海,2022年3月到6月,受疫情影响,公司在生产、物流、渠道等方面分别遭遇多重不利情况,线下、线上业务受到不同程度冲击。其中,工厂停工及相关原材料配套无法跟上,导致开工率较正常水平下降30%以上;公司主要仓库位于上海,仓库封闭引起物流受限,通过外地仓库临时调配造成供应链成本上升;线下零售终端闭店影响终端动销,线上业务因物流停滞及后期运力不足。因为自制部分的下降,造成传统核心业务毛利率的降低,营业收入下降造成销售管理费用率上升。受上述因素综合影响,2022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28亿元,同比下降20%。其中,第二季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3亿元,同比下降25%。

  公司在2020年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基于公司在未来一定时期处于正常经营的环境前提下,对各考核年度设定了较为严格的业绩考核要求,经过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在第一个限售期和第二个限售期达到了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2022年上半年上海疫情不可抗力影响,是公司在制定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不可提前预知的突发因素,尽管公司努力克服困难与挑战,但疫情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经营已造成不利影响。相关行业协会未发布2022年上半年行业营业收入的统计数据。据相关电商平台数据,2022年上半年淘系文具教育品类销售同比下降1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设定的2022年考核目标已不能和当下市场情况及行业环境相匹配,若公司坚持实行原业绩考核目标,将削弱股票激励计划对于员工的激励作用,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结合目前客观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从公司长期健康发展角度出发,公司审慎评估新冠疫情对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为鼓励中高层员工积极性,维护员工权益,拟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文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延长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并调整相应解除限售期,以更加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良性发展。调整后的股票激励计划更合理,能更客观地反映外部环境的影响,继续促进激励对象发挥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员工凝聚力,有效发挥激励作用,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的股权激励考核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两个指标,是以2019年为基数的定比增长率为目标。目前我国的新冠疫情仍有多点散发、多地频发的情况,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不确定性因素。2022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20%,2022年的股权激励利润指标延期到2023年依然有很大的挑战。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公司在受突发新冠疫情影响下综合考虑客观环境的影响及为提振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等因素采取的应对措施,调整后的方案能够客观地反映内外因素与公司经营现状的关系,同时,能够继续促进激励对象发挥积极性攻坚克难,进一步提高员工凝聚力,有效发挥激励作用。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能够更好地激发公司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公司在突发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修订能够更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修订不会导致限制性股票提前解除限售,不存在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公司在突发新冠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经营环境及实际情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调整能更有效地将员工利益、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结合在一起及进一步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899        证券简称:晨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8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1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1月15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千帆路288弄5号楼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1月15日

  至2022年1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潘飞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详情请查阅公司另行发布的《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10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应持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

  2、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使用传真方式或信函方式登记(传真及信函到达时间不晚于2022年11月11日下午16:00)。

  (二)登记时间:2022年11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6:00。

  (三)登记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千帆路288弄5号楼晨光文具董事会办公室。

  (四)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建议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根据防疫要求,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对进入人员进行防疫管控。个人行程及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须符合防疫的有关规定。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配合做好参会登记、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体温正常、上海市健康码“随申码”和防疫行程卡“行程码”均为绿色,且持上海市72小时以内核酸阴性报告者方可进入会场,须全程佩戴口罩以及保持必要的座次距离。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1) 通讯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千帆路288弄5号楼

  (2) 邮编:201612

  (3) 联系人:全强 白凯

  (4) 电话:021-57475621

  (5) 传真:021-57475621

  特此公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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