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2-07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与发展的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公司资金安排,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4.3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授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借款、信用、抵押和保证等方式。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具体授信额度以各家银行的实际授信批复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由公司视资金实际需求情况与银行签订单项业务合同进行约定,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授权额度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本次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二、本次授信额度具体明细
1.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宁分行申请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全部为经营周转类额度。
2.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申请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全部为经营周转类额度。
3.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申请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全部为经营周转类额度。
4.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申请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全部为经营周转类额度。
5.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申请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不含低风险业务授信,全部为经营周转类额度。
6.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申请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全部为经营周转类额度。
7.拟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申请不超过3.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其中以信用方式授信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业务额度包含等额外币额度,全部为经营周转类额度。
8.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申请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可用于经营周转、并购等用途。
三、审议程序
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与发展的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综上,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2-077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建行汶上支行授信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建行汶上支行授信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建行汶上支行授信方式由信用调整为信用及保证金质押,原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保持不变。
一、已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授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借款、信用、抵押和保证等方式。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其中向建行汶上支行申请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方式为信用授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二、本次调整银行授信方案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的实际需求,公司在建行汶上支行原授信方式为信用,现调整为信用及保证金质押,原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保持不变。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由公司视资金实际需求情况与建行汶上支行签订单项业务合同进行约定,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授权额度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2-078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10月21日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吉赞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风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2-079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
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董事会人员变动,导致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人数少于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进行补选,补选胡顺全先生为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补选后战略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本届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何洪臣、杨耕、胡顺全三名董事组成,召集人何洪臣,其中杨耕为独立董事。
以上人员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其他委员会成员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2-075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管因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收到公司高管尹彭飞先生《关于违规减持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违规减持前的持股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5日披露了《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高管尹彭飞先生拟于2022年8月29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70,688股,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在该减持计划实施前,尹彭飞先生持有公司282,75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020%,为IPO前取得。
2022年9月28日,尹彭飞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20,200股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公司262,552股股份。
二、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尹彭飞先生系公司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2022年10月25日,因误操作减持了公司200股股份,成交均价为57.61元/股,成交金额人民币11,522元。
公司已预约于2022年10月27日披露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第1号——规范运作》第4.6.8条董监高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但并非其主观故意违规减持。
三、本次违规减持股票的致歉与处理情况
1、上述行为发生后,尹彭飞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检讨,并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今后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严格遵守,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经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对尹彭飞先生违规行为决定处以2,000元人民币罚款。
2、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加强账户管理,规范操作,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何洪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邵亮 会计机构负责人:胡燕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何洪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邵亮 会计机构负责人:胡燕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何洪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邵亮 会计机构负责人:胡燕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2-074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风光”)2022年10月 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先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8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0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99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并于2021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4.4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06,655,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3,362,601.8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3,292,598.12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4月8日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030010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募投项目实施涉及的研发材料费、销售服务费、推广费等支出频繁且零碎,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该等费用会出现大量小额零星支付的情况,不便于日常募集资金管理和账户操作,且较为繁琐且细碎,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先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按季度统计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按照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别归集与核算,并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建立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对已支付的费用明细、付款凭据等资料进行保存归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
2、公司财务部门按季度统计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情况,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
3、公司财务部根据汇总表,将所统计的每季度发生的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经公司审批同意后,统一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运营管理效率。
四、相关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本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并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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