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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88         证券简称:嘉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2-116

  转债代码:118000         转债简称:嘉元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33号)和《关于对廖平元、黄勇、叶敬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关于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33号)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你公司将部分研发产出品重新投入生产经营,未冲减研发费用,部分研发人员薪酬计算不准确,导致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不准确。二是你公司在2021年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关于研发费用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第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等规定。

  二、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你公司2021年2月19日公布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可转债募投项目嘉元科技(深圳)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定位为集工业设计、产品检测分析、试验数据运算模拟、品牌建设、技术交流、客户服务及投融资等职能于一体的运营研发中心。你公司以可转债募集资金购买深圳汉京金融中心3201-3206房,截至检查日该物业实际只有3名行政、财务、投融资人员在场办公,且3201、3202两个房间无偿提供给深圳前海春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其他业务职能的投入进度落后。二是你公司未严格按照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将部分计划用于研发等项目的募集资金用于采购设备、原材料,实际用于生产经营。你公司未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相关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三、财务核算不规范。你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与江西柏辉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固液分离膜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238.4万元。该批货物分两次发货,第一次发货时未附送货单,你公司仓库未对实物进行清点入账,而财务人员按全额发票内容“污水固液分离膜”进行登记入账,计入存货——原材料238.4万元。供应商第二次发货附送货单,送货单内容为“SMBR膜片”,与发票内容不一致,你公司仓库管理人员未对相关合同、到货情况进行核实,导致原材料—耗材重复登记入账。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四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四、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一是你公司在筹划2022年定增项目时,未将实际知悉相关信息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二是你公司部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主要高管人员和项目参与人员未签字、公司未盖章,部分签字页无原件。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八条、第十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六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财务核算和内控管理水平,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内幕信息管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关于对廖平元、黄勇、叶敬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4号)

  廖平元、黄勇、叶敬敏: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元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嘉元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嘉元科技将部分研发产出品重新投入生产经营,未冲减研发费用,部分研发人员薪酬计算不准确,导致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不准确。二是嘉元科技在2021年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关于研发费用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第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等规定。

  二、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嘉元科技2021年2月19日公布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可转债募投项目嘉元科技(深圳)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定位为集工业设计、产品检测分析、试验数据运算模拟、品牌建设、技术交流、客户服务及投融资等职能于一体的运营研发中心。嘉元科技以可转债募集资金购买深圳汉京金融中心3201-3206房,截至检查日该物业实际只有3名行政、财务、投融资人员在场办公,且3201、3202两个房间无偿提供给深圳前海春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其他业务职能的投入进度落后。二是嘉元科技未严格按照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将部分计划用于研发等项目募集资金用于采购设备、原材料,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嘉元科技未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相关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三、财务核算不规范。嘉元科技于2020年11月9日与江西柏辉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固液分离膜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238.4万元。该批货物分两次发货,第一次发货时未附送货单,公司仓库未对实物进行清点入账,而财务人员按全额发票内容“污水固液分离膜”进行登记入账,计入存货——原材料238.4万元。供应商第二次发货附送货单,送货单内容为“SMBR膜片”,与发票内容不一致,公司仓库管理人员未对相关合同、到货情况进行核实,导致原材料—耗材重复登记入账。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四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四、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一是嘉元科技在筹划2022年定增项目时,未将实际知悉相关信息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二是嘉元科技部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主要高管人员和项目参与人员未签字、公司未盖章,部分签字页无原件。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八条、第十条等规定。

  廖平元作为嘉元科技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黄勇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叶敬敏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廖平元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黄勇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叶敬敏对公司上述第二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廖平元、黄勇、叶敬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 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廖平元先生、公司财务负责人黄勇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叶敬敏先生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并逐条对照整改,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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