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2-08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0月2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0日(周四)
3、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玉路横岗下大街16号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14号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姜雪飞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65,688,6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63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61,489,1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16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199,5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7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4,206,8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7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4,199,5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72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为特别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5,177,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36%;反对2,153,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3,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8096%;反对2,153,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9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余忠先生、赵金秋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5,177,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36%;反对2,153,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3,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8096%;反对2,153,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9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余忠先生、赵金秋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745,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0%;反对45,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5,6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58%;反对45,7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81%;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61%。
余忠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5,631,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41,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9,9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80%;反对41,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59%;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周江昊、黄超颖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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