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并同步修改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涉及本公司旗下3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如下:
上述3只基金的修改将自2022年10月28日起正式生效。
二、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情况
上述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根据收取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
上述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公告。本次新增C类基金份额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公司旗下3只基金增设的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的详细情况如下所示: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三、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上述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其他销售机构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上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3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可以附件(《上投摩根香港精选港股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上投摩根香港精选港股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为参考。
五、重要提示
本次对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容也随之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述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改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关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
1、《上投摩根香港精选港股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上投摩根香港精选港股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1:《上投摩根香港精选港股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2:《上投摩根香港精选港股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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