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2-06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常建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全体与会董事审议,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鸣志电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运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拟签署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协议补偿合同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拟签署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协议补偿合同的公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拟签署鸣志总部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2-068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邵颂一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全体与会监事审议,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鸣志电器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实现营业收入8.5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28%,为历年单季度营业收入新高。前三季度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1.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98%,主要得益于公司通用自动化,驱动控制系统类业务的快速增长。
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95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19.88%。前三季度累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999万元,由上半年同比下降45.36%改善为报告期末的同比下降21.45%,为公司业绩增长奠定了基础。
得益于营收和利润的快速增长,公司第三季度的经营性现金流为正4,137万元,较上半年有明显改善。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常建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程建国 会计机构负责人:程建国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常建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程建国会计机构负责人:程建国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常建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程建国会计机构负责人:程建国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2-070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协议
补偿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本次交易概述
根据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漕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1日发出的《动迁告知书》,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在的鸣嘉路168号的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鸣嘉路168号地块系为公司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取得的一幅工业用地,土地证号“沪房地闵字(2013)第02396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7,244平方米,公司在该地块上建设有工业厂房,房产证号“沪房地闵字(2013)第023967号”,厂房建筑面积47,205.76平方米。本次征收单位为“华漕镇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单位为“上海科东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经多次协商,各方目前已就征收补偿事宜基本达成一致,公司拟与房屋征收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协议补偿合同》(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根据上海科东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以及公司与华漕镇人民政府及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协商约定,公司鸣嘉路168号地块征收的各项补偿款总额为人民币495,214,847.64元。
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签署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协议补偿合同的议案》。
本次房屋征收系政府征收行为,其征收补偿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 补偿人: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人民政府
所在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纪翟路228号
与公司的关系:不存在除本公告以外的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2. 实施单位: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M1004室
与公司的关系:不存在除本公告以外的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 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名称:《上海市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协议补偿合同》
2. 合同主体:
甲方: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
实施单位: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方: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补偿金额:人民币495,214,847.64元
权证移交:乙方应当在收到首付款当日将被补偿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交甲方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款项支付:协议签署完毕且审计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总额的50%。乙方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且租赁关系解除事宜已处理完毕,将房屋完整移交给甲方,不得拆除房屋中已实施补偿的不可搬迁设备和建筑材料,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余额。
房屋交付及其他约定: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日,应当按照补偿总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不可抗力、法规政策调整、规划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延迟的除外。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尽快落实搬迁事宜,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无权利负担或限制的房屋交给甲方;乙方逾期交房(所交付房屋存在权利负担或限制,视为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应按补偿总金额的0.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由甲方在结算时扣除,因不可抗力、法规政策调整、规划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延迟的除外。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应妥善解决租赁关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在此同意,如乙方未按照协议规定期限交房且未解决租赁关系的,由甲方直接与承租人商谈搬迁事宜,承租人的搬迁补偿费从乙方补偿款中拨付。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已支付的所有补偿款:(1)因乙方原因导致被补偿房屋产权证登记不能注销的;(2)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将无权利限制的房屋交付甲方且经甲方催告后逾期 20日仍未交付的。(3)因不可抗力、法规政策调整、规划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延迟的除外。
四、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补偿协议安排和落实产能搬迁,公司现有的太仓、常州生产基地以及正在建设中的越南生产基地已有产能和设计产能将可全部覆盖公司拟搬迁产能。截止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各项经营活动有序开展。
公司将按照补偿协议进行搬迁,公司注册地址将发生变化。新办公地址尚未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签订补偿协议及收到相应补偿资金后,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预计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的搬迁计划尚在实施阶段,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人员安置等相关费用支出、迁建投资计划等事宜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 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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