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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邵俊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倪卫琴        会计机构负责人:倪卫琴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邵俊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倪卫琴        会计机构负责人:倪卫琴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邵俊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倪卫琴        会计机构负责人:倪卫琴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2-070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0月21日发送至各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季诚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书面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第三季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进行投入是基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际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促进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长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进行投入,同时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2-071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之江生物”)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分子诊断工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产品研发项目”拟投入的34,168.75万元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进行投入,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科技”)进行增资,本次增资款全部计入之江科技的资本公积科目,不增加之江科技实收资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0]3214号《关于同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867.608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43.22元,募集资金合计210,378.0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4,232.1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第0039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其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增资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之江科技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子诊断工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之江科技,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为22,168.75万元。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之江科技和之江生物,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为55,000.00万元,其中12,000.00万元为之江科技的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基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之江科技累计向公司借款34,168.75万元。

  为优化之江科技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资金实力,公司将募投项目“分子诊断工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产品研发项目”拟投入的34,168.75万元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进行投入,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之江科技进行增资,本次增资款全部计入之江科技的资本公积科目,不增加之江科技实收资本。增资完成后,之江科技的实收资本、注册资本维持不变,公司仍持有之江科技100%的股权,之江科技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 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五、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向子公司之江科技进行投入,可有效改善其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资金实力,有利于促进之江科技的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长远利益。

  本次增资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后续公司将持续完善全资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推动公司经营业绩良性发展。

  六、本次增资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分子诊断工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产品研发项目”拟投入的34,168.75万元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进行投入,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之江科技进行增资,本次增资款全部计入之江科技的资本公积科目,不增加之江科技实收资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子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资金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进行投入,同时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进行投入是基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际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促进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长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进行投入,同时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三)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之江生物本次将募投项目“分子诊断工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产品研发项目”拟投入的34,168.75万元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进行投入,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之江科技进行增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之江生物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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