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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宝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袁建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伟

  利润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宝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袁建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伟

  现金流量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宝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袁建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伟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0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本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宝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因疫情原因独立董事刘玉龙、邓超、郑诗礼,非独立董事王苗夫、王宝良、钱晓枫通讯出席;

  1、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2、 其他高管的列席和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满、莫少聪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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