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2-1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报告期财务报表是以 2021年年报审定公告的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因为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否定意见,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殚精竭力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全力以赴消除公司2021年年报所涉无法表示事项、否定事项带来的不利影响,积极化解公司规范发展的风险因素。但由于所涉事项复杂,工作量繁杂,相关工作和结果取得正在紧密推进过程中,截至本披露日整改事项尚未全部完成,故无法确切评估上述事项对本期报告期财务报表的实际影响。
3.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4.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R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R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比期初减少了218,855,405.24元,减少48.39%,主要系公司本期银行承兑汇票减少所致;
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比期初减少了386,207,492.53元,减少24.53%,主要系公司本期偿还部分非金融借款所致;
报告期末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比期初减少了828,170,311.30元,减少32.91%,主要系公司本期长期借款展期无需重分类所致;
报告期末长期借款比期初增加了776,500,000.00元,增加306.55%,主要系公司长期借款展期后不做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所致;
报告期末公司租赁负债比期初减少了19,590,337.95元,减少65.56%,主要系长期应付款调整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所致;
2、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本报告期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了353,459,004.74元,增加148.74%,主要系根据公告2021-055子公司员工激励计划计提奖励所致;
本报告期营业外支出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增加了34,272,825.32元,增加632.02%,主要系公司本期长期资产清理所致;
3、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本报告期收到的税费返还增加了51,432,746.18元,增加1266.43%,主要系公司收到的税费返还增加所致;
本报告期支付的各项税费增加了493,710,975.92元,增加275.2%,主要系公司本期九九久营业收入增加,缴纳税款增加所致;
本报告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了591,374,907.98元,减少74.44%,主要系公司取得借款减少所致;
本报告期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了634,650,465.71元,减少72%,主要系公司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本报告期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了80,554,848.97元,增加82.68%,主要系公司偿还利息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R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2022)陕06民辖19号】。
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2)陕06民初35号,由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26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金1.98亿元。
2、公司于2022年7月6日收到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并于2022年8月27日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97),就深交所重点关注的2021年年报非标准问题做了全面详尽的问题回复、问题解决思路和进展的披露。
3、公司于2022年8月1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收到控股股东新沂必康出具的《告知函》,获悉控股股东新沂必康与相关投资主体签署了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公司现正密切关注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事项进展情况。
4、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债券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其传票,案号为(2022)粤民终2689号与(2022)粤民终2771号,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7月29日受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诉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
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债券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5),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苏06执224号。关于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关于公司债券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公司债券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公司2021年度已按照判决书计提利息、律师费、受理费、保全费,截至披露日2022年需计提利息263万元。
5、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辞职暨聘任总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了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两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2022-092、2022-093、2022-104);2022年9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8)。
6、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92022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2022年8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2]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
2022年9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对韩文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对方曦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7、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05),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986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40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赔偿共计2,783,416. 85 元。
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06),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990号、(2021)陕01民初1592号、(2021)陕01民初1592号之一及《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初1592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158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分别判决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赔偿共计3,660,631.41元;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赔偿共计3,715,234.76元;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赔偿共计9,199,703.27元。
8、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并经新华日报电子版查询获悉,因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安必康、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李宗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冷链物流等不动产等资产将被拍卖,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暨资产被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09)。因北盟物流拍卖的实际法律结果将涉及到公司金融负债的消减、涉及到公司2021年年报所述违规担保等多事项的解决,故此公司一直密切关注此项资产拍卖的进展情况,积极督促协调各方在法律框架下妥善解决,最终实现最有利于上市公司利益的解决路径和结果。虽然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北盟物流相关资产拍卖尚未完成,但据悉虽因近期疫情管控等情况工作进度略有耽误,但北盟物流资产拍卖事项目前正在依法正常推进。
9、公司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六氟磷酸钠产品自进入中试阶段以来,设备及装置调试顺利,目前中试线已有小批量成品产出。其公斤级样品经国内多家科研单位测试,性能优异;多家头部钠离子电池企业目前正在试用中。
10、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九州星际科技有限公司(为九九久科技原有纤维业务板块资产、负债、业务资源、人员划转设立,以下简称“九州星际科技”)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江苏九州星际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江苏九九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星际新材料”)投资扩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其中:九州星际科技在现有设计产能10,000吨/年(实际产能14,000吨/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规模的基础上投资建设2,600吨/年和2,680吨/年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九州星际新材料拟投资建设20,000吨/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上述项目目前正在开工建设中。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下游市场应用广泛,需求不断增长,目前处于供不应求、产销两旺的状态。公司下属子公司九州星际科技及九州星际新材料旨在通过本次投资抢抓新材料发展的良好机遇,进一步扩大该产品的规模和成本优势,充分拓展产品规格品种,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抢占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高端市场,满足国内外市场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日益增长的需求,进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韩文雄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方曦 会计机构负责人:方曦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韩文雄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方曦 会计机构负责人:方曦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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